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前后内容对照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条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 第二条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公司由北京启明星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 公司由北京启明星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有 下简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有 限公司原有股东共同作为公司发起人。公司 限公司原有股东共同作为公司发起人。公司 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注 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注
册号为 110108004648048 的《企业法人营业 册号为 110108004648048 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2016 年 3 月 18 日营业执照统一社 执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6004827014。 91110000600482701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943,699,162 元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1,218,369,376元人
民币。 民币。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 起诉公司;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 起诉公司;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 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依据本 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 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 公司董事会管理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会秘书。 责人及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货物进出口;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开发、技术转 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中介除 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中介除外);投资咨询;销售针纺织品、计算机软硬 外);投资咨询;销售针纺织品、计算机软硬件、机械设备、电器设备、仪器仪表(涉及配 件、机械设备、电器设备、仪器仪表(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 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租办公用房;计算机设 家有关规定办理);出租办公用房;计算机设
备出租;计算机技术培训。 备租赁;计算机技术培训。(市场主体依法自
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
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943,699,162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218,369,376
股,全部为普通股。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行。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亏损方案; 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决议;
(十二) 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十二) 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的事项; 十的事项;
(十四) 公司发生的交易(对外担保、提供财 (十四) 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交易(关联交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易、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理财除外)达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易涉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易涉及
较高者为准;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 较高者为准;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
高者为准;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高者为准;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额超过五千万元; 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额超过五千万元;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过五百万元; 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5.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过五百万元;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 5.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
6.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 6.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
(十五)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三 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十五)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三
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十六) 审议批准单笔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 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对 (十六) 审议批准单笔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
外捐赠; 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对
(十七) 审议批准下列贷款或授信申请事项: 外捐赠;
1. 单笔贷款金额或授信额度占公司最近一 (十七) 审议批准下列贷款或授信申请事项: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贷款; 1. 单笔贷款金额或授信额度占公司最近一2.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申请贷款金额或授 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贷款;信额度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2.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申请贷款金额或授产百分之五十以后申请的任何贷款或授信额 信额度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度。 产百分之五十以后申请的任何贷款或授信额
公司以资产提供抵押担保的,审议权限按对 度。
外担保审议权限执行。 公司以资产提供抵押担保的,审议权限按对
(十八)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外担保审议权限执行。
(十九)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二十)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议:
本章程中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资 1. 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