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39 证券简称:启明星辰 公告编号:2021-016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
的通知及会议资料已于 2021年 4月 2 日以电子邮件及传真形式通知了全体董事。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应出席董事 7 人,实际出席董事 7 人,各董事均亲自出席,无委托出席和缺席情况,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佳女士主持。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董事人数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出席会议的董事认真审核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审议,同意《2020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二、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审议,同意《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曾军先生、郑洪涛先生、张宏亮先生向董事会提交了《独立董事 2020 年度述职报告》,并将在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
《独立董事 2020 年度述职报告》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审议,同意《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
审核意见。
本议案尚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核销坏账的
议案》
为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与会董事审议,公司同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按照依法合规、规范操作、逐笔审批、账销案存的原则,对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且追收无果的应收账款 42 笔,金额共计人民
币 10,892,173.61 元予以核销。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审核意见。
《关于 核销坏 账的 公告》 内容 详见指 定信 息披露 媒体 巨潮 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五、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审议,同意《2020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监事会对《2020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发表了审核意见。
公司《2020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本议案尚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利润分配应以母公司的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结果,2020 年度母公司实现税后利润为人民币 126,603,806.17 元,按母公司净利润 10%提取法定公积金人民币 12,660,380.62 元,加上前期滚存未分配利润人民币 120,735,097.75 元,减去本年已派发红利人民币 23,236,458.86 元,2020 年度母公司本期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人民币 211,442,064.44 元,资本公积金余额为人民币 2,124,049,882.90 元。
综合考虑公司 2020 年度的盈利水平和整体财务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
划,为回报股东,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933,583,74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1 元(含税),不转增不送股。本次股利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下一年度。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与业绩成长性相互匹配,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审核意见。
本议案尚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审议,同意公司《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详见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八、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审议,鉴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0 年度审计机构,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严谨、认真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各项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完整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了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 2021年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审核意见。
《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本议案尚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的规定,经
与会董事审议,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在内部环境、风险识别与防范、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检查与评价等方面建立了控制体系,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内部控制的要求,公司建立的相关内控制度能有效的执行,保证了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对经营风险可以起到有效的防范与控制作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审核意见。
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
十、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薪酬分
配方案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审议,董事会同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对公司董事的履职情况评价所制定的董事 2020 年度实际领取薪酬方案,方案具体如下:
姓名 职务 从公司领取收入(万元)
王佳 董事长、总经理 73.69
齐舰 副董事长 48.13
严立 董事、副总经理 60.84
张媛 董事、副总经理 65.19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会议以 7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分配方案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审议,董事会同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评价所制定的高管人员 2020 年度实际领取薪酬方案,方案具体如下:
姓名 职务 从公司领取收入(万元)
姜朋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52.81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二、会议以 7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
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事宜的议案》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自有闲置资金,增加公司收益,经与会董事
审议,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以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方式进行投资理财,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同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实施上述理财事项,授权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审核意见。
《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公告》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本议案尚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会议以 7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
内审负责人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经过认真讨论,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同意聘任潘佳春女士为公司内审负责人,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简历详见附件。
十四、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审议,同意由董事会召集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特此公告。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9 日
附件:
简历
潘佳春女士 1976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2 年加入
本公司,历任公司经营管理部高级经理、运营管理部总监等职务,目前为本公司内部审计部总监。潘佳春女士除参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外,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