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38 证券简称:江苏神通 公告编号:2021-085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2月7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12月7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2号基地三楼多功能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6、股权登记日:2021 年 12 月 2 日
7、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吴建新先生
8、会议的合法性: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35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数 17,592.2220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6.216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 7,014.5733 万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14.440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2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10,577.6487 万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21.7756%。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 27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4,334.5601 万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8.9233%。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议,公司聘请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1、关于增加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关联股东宁波聚源瑞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韩力、吴建新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8,071.2771 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761%;反对:1.93 万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赞成:3,362.6301 万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6%;反对:1.93 万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关于全资子公司增加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7,590.2929 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90%;反对:1.93 万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赞成:3,362.6301 万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6%;反对:1.93 万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对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发表如下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其中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