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1 年 11 月)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2005年8月9日经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股[2005]15号文批准,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为:914403007084880569。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5 月 17 日证监许可 2010【654】号文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793 万股,于 2010 年 6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四条 公司中文名称: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ENZHEN FASTPRINT CIRCUIT TECH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白石路与沙河西路交汇处深圳湾
科技生态园一区 2 栋 A 座 8-9 层;邮政编码:51805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8,791.6483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秉承“助力电子科技持续创新”的服务宗旨,
以“顾客为先、快速高效、持续创新、共同成长”的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做电子电路之精品,以质量赢得客户信赖,打造一条与客户关系紧密、利益取向一致的价值链体系,努力使公司成为世界一流的硬件方案提供商。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双面、多层印制线路板的设计、生产(生产项目另设营业场所,由分公司经营)、购销;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进出口业务(按深贸管登证字第2001-079 号文办)、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伺服控制机构制造、智能车载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为:
甲 1 方:邱醒亚,持有 25,591,477 股
甲 2 方:金宇星,持有 7,910,873 股
甲 3 方:晋 宁,持有 5,775,244 股
甲 4 方:苏 健,持有 5,775,249 股
甲 5 方:叶汉斌,持有 5,354,133 股
甲 6 方:严学锋,持有 4,812,707 股
甲 7 方:刘 愚,持有 3,579,451 股
甲 8 方:柳 敏,持有 3,158,337 股
甲 9 方:陆 江,持有 2,376,273 股
甲 10 方: 王维珍,持有 1,515,400 股
乙 1 方:王长坤,持有 1,263,337 股
乙 2 方:宫立军,持有 601,588 股
乙 3 方:劳永勋,持有 537,576 股
乙 4 方:李茂萱,持有 481,270 股
乙 5 方:欧军生,持有 473,563 股
乙 6 方:唐飞跃,持有 451,191 股
乙 7 方:廖 明,持有 387,178 股
乙 8 方:陈 岚,持有 359,027 股
乙 9 方:伍晓慧,持有 359,027 股
乙 10 方: 华培林,持有 300,795 股
丙 1 方:彭亚龙,持有 300,795 股
丙 2 方:宋 杰,持有 300,795 股
丙 3 方:华吉林,持有 299,831 股
丙 4 方:廖昌元,持有 236,781 股
丙 5 方:马莉岩,持有 236,781 股
丙 6 方:王 燕,持有 236,781 股
丙 7 方:喻元华,持有 236,781 股
丙 8 方:刘东洋,持有 227,833 股
丙 9 方:宋兴福,持有 210,555 股
丙 10 方: 高 龙,持有 182,404 股
丁 1 方:俞 治,持有 180,477 股
丁 2 方:刘真强,持有 150,396 股
丁 3 方:岑美英,持有 118,391 股
丁 4 方:范廷昌,持有 118,391 股
丁 5 方:贾利平,持有 118,391 股
丁 6 方:康 怀,持有 118,391 股
丁 7 方:廖新帆,持有 118,391 股
丁 8 方:卢贤文,持有 118,391 股
丁 9 方:齐利民,持有 118,391 股
丁 10 方: 唐光红,持有 118,391 股
戊 1 方:唐永成,持有 118,391 股
戊 2 方:王 剑,持有 118,391 股
戊 3 方:魏先跑,持有 118,391 股
戊 4 方:易勇锋,持有 118,391 股
戊 5 方:朱海华,持有 118,391 股
戊 6 方:邹 杰,持有 118,391 股
戊 7 方:刘文焕,持有 106,552 股
戊 8 方:邓祥坤,持有 71,034 股
戊 9 方:武文登,持有 47,356 股
戊 10 方: 鲜海军,持有 23,678 股
公司于 2005 年 8 月 9 日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发起人以净资产出资。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87,916,483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可以使用下列资金回购股份:
(一)自有资金;
(二)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
(三)发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四)金融机构借款;
(五)其他合法资金。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权利。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