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对公司 2021 年 10 月 20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我
们详细查阅了有关资料并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关于聘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已经过我们事前认可;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 2012 年起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由于公司与众华所的合同期届满,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需要,为保障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重新选聘年度审计机构符合公司利益;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并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所需的财务审计工作要求,独立完成公司的各项审计工作,同时具备足够的投资者保护能力,符合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和要求;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聘任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同意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本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瑞林 王明强 朱 宁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