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二、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
【本页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毕晓方 杨艳辉 孙卫军
2021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