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30 证券简称:杭氧股份 公告编号:2021-112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的修订说明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召
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议案,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并于 2021 年 12 月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新稿)及其摘要。
为了强化激励效果、更好地保障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经综合评估、慎重考虑,并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对《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中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等部分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中的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修订前:
(三)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业绩条件为:以公司 2019 年度业绩为基数,公司
2020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3%,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
行业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85%。
修订后: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业绩条件为:以公司 2019 年度业绩为基数,公司
2020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3%,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2020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较 2019 年增长率不低于 20%,且不低于同
行业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2020 年较 2019 年研发费用增长率不低于 7%。
二、解除限售条件中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修订前: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2—2024 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
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解除限售条件。
1、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安排 业绩考核条件
以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三年扣非后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2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平均业绩水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平或 75 分位值水平;2022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4.00%,且不低
解除限售期 于对标企业平均业绩水平或 75 分位值水平;2022 年主营业务收入
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 85%
以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三年扣非后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3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6%,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平均业绩水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平或 75 分位值水平;2023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4.50%,且不低
解除限售期 于对标企业平均业绩水平或 75 分位值水平;2023 年主营业务收入
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 85%
以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三年扣非后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4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3%,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平均业绩水
限制性股票第三个 平或 75 分位值水平;2024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4.50%,且不低
解除限售期 于对标企业平均业绩水平或 75 分位值水平;2024 年主营业务收入
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 85%
摊销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同时应剔除因执行新租赁等会计准则或会计政策而增加的费用对净利润的影响;
2、在计算“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时,应剔除会计政策变更、公司持有资产因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变更以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对净资产的影响,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发行股份融资、发行股份收购资产、可转债转股等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不列入考核计算范围。
修订后: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2—2024 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
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解除限售条件。
1、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安排 业绩考核条件
以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三年扣非后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2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平均业绩水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平或 75 分位值水平;2022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4.00%,且不低
解除限售期 于对标企业平均业绩水平或 75 分位值水平;以 2018 年、2019 年、
2020 年三年研发费用平均值为基数,2022 年研发费用增长率不低于
15%
以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三年扣非后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3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6%,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平均业绩水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平或 75 分位值水平;2023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4.50%,且不低
解除限售期 于对标企业平均业绩水平或 75 分位值水平;以 2018 年、2019 年、
2020 年三年研发费用平均值为基数,2023 年研发费用增长率不低于
20%
以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三年扣非后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4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3%,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平均业绩水
限制性股票第三个 平或 75 分位值水平;2024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4.50%,且不低
解除限售期 于对标企业平均业绩水平或 75 分位值水平;以 2018 年、2019 年、
2020 年三年研发费用平均值为基数,2024 年研发费用增长率不低于
25%
注:1、上述授予及解除限售业绩中“净利润”指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计算均以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同时应剔除因执行新租赁等会计准则或会计政策而增加的费用对净利润的影响;
2、在计算“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时,应剔除会计政策变更、公司持有资产因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变更以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对净资产的影响,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发行股份融资、发行股份收购资产、可转债转股等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
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不列入考核计算范围。
三、关于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修订前:
(五)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规定,业绩指标应当包含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反映企业持续成长能力的指标及反映企业运行质量的指标。基于上述规定,公司激励计划结合了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市场实践以及公司行业特点,选择符合公司实际的业绩指标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增长率及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该指标体系是公司较为核心的财务指标,反映了公司的股东回报、成长能力和公司聚焦主业能力,经过合理规划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计划设定了合理的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修订后:
(五)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规定,业绩指标应当包含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反映企业持续成长能力的指标及反映企业运行质量的指标。基于上述规定,公司激励计划结合了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市场实践以及公司行业特
点,选择符合公司实际的业绩指标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增长率及研发费用增长率,该指标体系是公司较为核心的财务指标和营运指标,反映了公司的股东回报、成长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经过合理规划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计划设定了合理的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四、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涉及的相关内容同步修订。
特此公告。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