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30 证券简称:杭氧股份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声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20,000,000 股限制性股票数量,约占本计划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964,603,777 股的 2.07%。其中首次授予 1,900.00 万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的 1.97%;预留 100.00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10%,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5.00%。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5、本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普通股股票。
6、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3.15 元/股。
7、本计划公告当日至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予以相应的调整。
8、本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688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
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管理人员及业务技术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部分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 个月内确定。预留部分授予对象为公司新引进的人才、岗位晋升人员及其他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核心骨干。
9、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10、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36 个月、48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满后为解除限售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量占获授权益
数量比例
首次及预留授予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
的限制性股票第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 40%
一个解除限售期 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及预留授予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
的限制性股票第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 30%
二个解除限售期 之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及预留授予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
的限制性股票第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 30%
三个解除限售期 之日起 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11、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业绩条件为:以公司 2019 年度业绩为基数,
公司 2020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3%,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
平;2020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较 2019 年增长率不低于 20%,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85%。
12、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安排 业绩考核条件
以 2018 年、2019年、2020年三年扣非后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2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平均业绩水平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或 75 分位值水平;2022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4.00%,且不低于对
解除限售期 标企业平均业绩水平或 75 分位值水平;2022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
收入比例不低于 85%
以 2018 年、2019年、2020年三年扣非后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3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6%,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平均业绩水平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或 75 分位值水平;2023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4.50%,且不低于对
解除限售期 标企业平均业绩水平或 75 分位值水平;2023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
收入比例不低于 85%
以 2018 年、2019年、2020年三年扣非后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4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3%,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平均业绩水平
限制性股票第三个 或 75 分位值水平;2024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4.50%,且不低于对
解除限售期 标企业平均业绩水平或 75 分位值水平;2024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
收入比例不低于 85%
注:1、上述授予及解除限售业绩中“净利润”指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计算均以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同时应剔除因执行新租赁等会计准则或会计政策而增加的费用对净利润的影响;
2、在计算“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时,应剔除会计政策变更、公司持有资产因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变更以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对净资产的影响,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
内,若公司发生发行股份融资、发行股份收购资产、可转债转股等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不列入考核计算范围。
13、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由个人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14、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5、本激励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经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审核批准本激励计划,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须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独立董事就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将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16、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
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17、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录
第一章释义...... 6
第二章总则...... 8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12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 14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 17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8
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3
第十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及对业绩的影响 ...... 25
第十一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7
第十二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31
第十三章其他重要事项 ...... 3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杭氧股份、本公司、公司、 指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限制性股票 指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激励对象 指 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