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增加2021年度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在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前,经过我们事前认可。我们认真审阅《关于增加2021年度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并详细了解了相关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如下:
1.事前认可意见:公司增加 2021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系为公司发展和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交易遵循公平、公开、公允、合理的原则,价格主要依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该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增加 2021 年度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增加 2021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主要系为公司发展和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交易对手方系公司的参股公司,交易遵循公平、公开、公允、合理的原则,价格主要依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该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前述关联方与公司控股股东——杭州杭氧控股有限公司及公司现任董事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本次关联交易不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上述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任其龙
郭斌
刘菁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