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材料及相关人员的简历材料,基于审慎、客观、独立的判断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任职资格合法、合规。经核查葛前进先生的简历及相关材料,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
2、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董事会对提名、聘任葛前进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葛前进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任其龙
郭斌
刘菁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