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 尤夫 公告编号:2022-052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2022)沪仲案字第 1125 号,上海仲裁委员会已收到公司提交的以江苏瑞鸿锂业有限公司及相关方为被申请人的关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文件,并已受理仲裁申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申请仲裁的基本情况
1、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江苏瑞鸿锂业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
第三被申请人:周某章
第四被申请人:泰州兴港投资有限公司
第五被申请人:江苏就到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第六被申请人:沈某
第七被申请人:李某杰
2、仲裁请求
(1)依法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2)依法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47,450,000 元(计算标准
为以 474,500,000 元为基数×10%=47,450,000 元)。
(3)依法裁决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对上述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依法裁决第一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共同承担本案仲裁费。
3、事实及理由
2020 年 3 月 26 日,公司、江苏瑞鸿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鸿锂业”)、
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航新能源”)、周某章、泰州兴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港投资”)、江苏就到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就到出行”)、沈某、李某杰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瑞鸿锂业、智航新能源、周某章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对《股权转让协议》
及附件中列示的担保情况进行了补充。2020 年 5 月 13 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出售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 65%股权的提案》。根据《股权转让协
议》16.1 约定,该协议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生效。
2021 年 4 月 20 日,公司、瑞鸿锂业、智航新能源、周某章、兴港投资、就
到出行、江苏就到城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二》8.4 约定“本补充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成立,自甲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生效”。截止目前,公司股东大会尚未审议《补充协议二》,该《补充协议二》依约未生效。
《股权转让协议》第三条 3.2 约定公司以 47,450 万元的价格向瑞鸿锂业转让
其持有的智航新能源 65%的股权;第四条对瑞鸿锂业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具体时间
进行了约定,约定 2020 年 8 月 31 日前累计支付股权转让款应当不低于 24,199.5
万元(交易总价款的 51%),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应当支付完毕全部股权转
让款;第五条约定瑞鸿锂业支付股权转让款累计达到 24,199.5 万元之日起 15 日内,公司应当配合瑞鸿锂业办理标的资产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如标的股权仍不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将通过修改目标公司章程、改选目标公司董事会、表决权委托等方式,确保瑞鸿锂业取得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第四条 4.6 约定周某章、兴港投资、就到出行、沈某、李某杰为瑞鸿锂业在《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相关义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其中就到出行、沈某、李某杰的保证责任自本协议约定的交割日(瑞鸿锂业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条 11.3(5)约定上述担保方根据本协议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自每期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第十四条 14.2(1)
约定如瑞鸿锂业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公司有权终止本次交易,瑞鸿锂业应向公司支付本次交易价款总金额 10%的违约金。
截止到 2020 年 7 月 31 日,公司累计收到瑞鸿锂业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1,000
万元,之后再未收到任何股权转让款。2022 年 1 月 6 日,公司再次函告瑞鸿锂
业,因《补充协议二》未生效,瑞鸿锂业应按《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履行合同义务,催告其在接函后 10 日内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并按 14.2(1)约定支付本次交易价款总金额 10%的违约金 4,745万元,逾期将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并追究其违约责任。截止目前,瑞鸿锂业仍未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及《股权转让协议》14.2(1)约定,瑞鸿锂业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经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周某章、兴港投资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准确判断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受理通知》(2022)沪仲案字第 1125 号及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