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出售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的定价原则遵循了公平、公开、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出售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是基于审慎研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出售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事项。
(以下无正文)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梁 强 马汉杰 陆 晖
2021 年 12 月 0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