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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百灵: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1年12月)

公告日期:2021-12-04

贵州百灵: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1年12月) PDF查看PDF原文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此项职责。公司董事会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证券交易所根据内幕交易防控需要,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填报所涉重大事项范围、填报的具体内容、填报人员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根据监管要求,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于三个交易日内交公司董事会备案。未及时填报的,公司董事会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填写不全的,公司董事会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对内幕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
进行定期查询,形成书面记录,并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向其报备。

  第十五条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需要时还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贵州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
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光盘、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
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定期报告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监管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贵州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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