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8 证券简称:康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7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11 月 19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1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19 日 9:15:通过深圳,9:30:通过深
圳证券和 13:00 通过深圳证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 2021 年 11 月 1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康盛路 268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冉耕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0 人,代表股份 314,309,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7.658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314,00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7.6311%;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309,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73%。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 7 名,代表股份 309,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27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309,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27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方冰清律师、马泉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4,30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3%;
反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0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215%;反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7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提请免去相关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4,30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4%;
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0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861%;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1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3、《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4,30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3%;
反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0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215%;反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7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关于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12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9%;
反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0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215%;反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7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常州星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和重庆拓洋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5、《关于子公司向关联方转让应收账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12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9%;
反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0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215%;反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7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常州星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和重庆拓洋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方冰清律师、马泉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
东大会出具了《关于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股东常州星河具有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主体资格,其提出临时提案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