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次会议的相关材料后,我们基于客观、独立、公正的立场,现发表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就本次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关联方提供资产抵押担保事项与我们做了事前沟通,我们审核后认为:本次授信担保事项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该抵押担保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俞 波 李在军 于良耀
2021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