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3 证券简称:雷科防务 公告编号:2023-024
债券代码:124012 债券简称:雷科定02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 参与投资设立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投资标的名称:苏州新龙脉玖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或“标的基金”)。
2、投资金额: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认缴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占合伙企业39.98%的份额,担任标的基金有限合伙人。
3、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特别风险提示:标的基金尚需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而无法登记备案成立的募集失败风险;标的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低的特点,公司本次投资可能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报期;标的基金运行过程中,面临宏观经济、经济周期等多种因素影响,将可能面临投资效益达不到预期的风险。
一、本次投资概述
为进一步拓展公司产业投资布局,有效利用公司自有资金,充分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专业力量及资源优势,帮助公司进一步实施战略发展,公司与北京新龙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龙脉基金”)、北京华清飞扬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清飞扬”)于近日签署了合伙协议,共同投资设立苏州新龙脉玖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名称为准),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1,000万元,在合伙企业中拥有
39.98%的份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投资事项不存在同业竞争,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
机构名称:北京新龙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021TPXG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时间:2015年11月18日
法定代表人:曲敬东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欣雅街15号院1号楼3层306
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中介除外)。(“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北京新龙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0%持股
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 新龙脉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
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63842
信用情况:经查询,新龙脉基金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有限合伙人
企业名称:北京华清飞扬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666283799D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07年8月14日
注册资本:11,130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5层16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
广告设计、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许可项目:网络文化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信用情况:经查询,华清飞扬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参与投资设立标的基金的基本情况
1、 名称:苏州新龙脉玖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工
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名称为准)
2、 规模:合伙企业的目标认缴出资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首次规模人
民币2,501万元
3、 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4、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新龙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 经营范围:对外投资;实业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
服务。(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以上信息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结果为准。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出资方式及出资进度
合伙企业的目标认缴出资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首次规模人民币2,501
万元),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现金出资。首次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类型 出资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
方式 (万元) 比例
1 北京新龙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现金 1.00 0.04%
2 北京华清飞扬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现金 1,500.00 59.98%
3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现金 1,000.00 39.98%
合计 —— —— 2,501.00 100.00%
(1) 首次出资:现有合伙人的出资根据普通合伙人签发的缴付出资通知书所记载的出资期限(“首次出资期”)一次性缴付。普通合伙人的认缴出资可以不实缴出资。
合伙企业成立后,普通合伙人在首次出资期限内(“首次出资期”)可自行决定合伙企业是否接受新合伙人认缴合伙企业的出资、变更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为避免歧义,普通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缩短或延长首次出资期。
(2) 后续增资:普通合伙人在后续增资期内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现有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增加认缴出资额或接受新的有限合伙人认缴合伙企业出资,但合伙企业进行后续增资不得使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超过 5 亿元。普通合伙人的认缴出资可以不实缴出资。
后续合伙人的出资根据普通合伙人签发的缴付出资通知书所记载的出资期限一次性缴付。为避免歧义,普通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缩短或延长后续出资期。
后续增资按百分之八(8%)的年化利率,以日为单位逐日计息,计算期间为现有合伙人首次出资缴付通知书上载明的一期出资到账截止日起至后续合伙人后续增资一期出资到账截止日止,上述利差(“后续增资利息”)应由后续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支付。自现有合伙人首次出资缴付通知书上载明的一期出资到账截止日起的六(6)个月为免息期。
后续认缴所对应的认缴出资额应计入管理费的计算基数。
经普通合伙人书面决定,可以豁免后续合伙人的后续增资利息。
(二)合伙人
1、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亦不得从事其他对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
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行使有限合伙人权利不应被视为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或其他活动,从而引致有限合伙人
被认定为根据法律或其他规定需要对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为避免歧义,前述行使权利的行为包括:
(1) 根据本协议规定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进行表决;
(2) 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 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4)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5) 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
起诉讼;
(6) 普通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7) 依法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2、 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 身份转换: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1)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
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
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
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 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
合伙企业。
(三)合伙事务执行
1、 合伙事务执行
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
2、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选择程序
全体合伙人以签署本协议的方式一致同意选择普通合伙人北京新龙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3、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对于合伙企业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决策、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
(2) 管理、维持和处分有限合伙企业资产;
(3)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为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服务;
(4) 采取有限合伙企业维持合法存续和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5) 开立、维持和撤销有限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
证;
(6) 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为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服务,为合伙企业
提供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的更换应提交合伙人会议审议;
(7) 订立和修改管理协议,并提交合伙人会议审议;
(8) 订立和修改托管协议,并提交合伙人会议审议;
(9) 聘请为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10) 保管并维持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记录和账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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