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0-104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周新基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15 日披露了
《关于股东可能减持公司股票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030)。公司股
东周新基先生(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持股 5%以上股东)拟自 2020 年 3 月
13 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所持部分公司股份。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收到周新基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期满未
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截至 2020 年 6 月 10 日,周新基先生本次股份减持计
划已经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股份的情况
1、减持情况概述
鉴于周新基先生时任公司董事,2020 年度可减持数量不超过截至 2020 年 1
月 1 日周新基先生所持公司股票的 25%,即不超过 26,121,154 股,不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1.70%。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4 日披露了《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0-051),截至 2020 年 3 月 12 日,周新基先生前次减持周期时
间届满,该周期内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为 14,065,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2%。因此,本周期内可减持股份数量为 12,055,65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9%。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关于选举第五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并于 2020 年 3 月 10 日披露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
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3)。自 2020 年 3 月 25 日起,周新基先生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其所持公司股份在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全部锁定。
2、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情况
2020 年 3 月 13 日至 6 月 10 日,周新基先生不存在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3、大宗交易减持情况
2020 年 3 月 13 日至 6 月 10 日,周新基先生不存在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所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4、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前持有公司股份 减持后持有公司股份
持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持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周新基 90,419,118 5.90% 90,419,118 5.90%
二、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周新基先生于 2019 年 1 月 3 日出具了《关于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函》,承诺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 12 个月内(即自 2019
年 1 月 3 日至 2020 年 1 月 2 日),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不含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以及在该期间内不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该部分股份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增加的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股东承诺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2)。目前该承诺已到期结束。
2、周新基先生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新基先生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3、周新基先生作为重大资产重组之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承诺:(1)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认购的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2)本人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所派生的股份(如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新增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安排。目前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三、其他相关说明
1、周新基先生本次股份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直接影响。
2、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早间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5)。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根据相关规定,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公司将持续跟进立案调查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3、公司已督促周新基先生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公司股份。
四、备查文件
周新基先生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期满未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