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ST 必康 公告编号:2022-100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时间过半未减持股份的公告
股东周新基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披露了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35),公
司持股 5%以上股东周新基先生拟自减持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
月内减持所持部分公司股份。周新基先生拟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15,322,839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且遵守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7 日收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周新基先生出具的《减
持进展告知函》,截至目前,周新基先生减持股份的时间已经过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现将周新基先生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截至目前,周新基先生在本次减持周期内不存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情况,周新基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90,417,11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90%。
二、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周新基先生于 2019 年 1 月 3 日出具了《关于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函》,承诺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 12 个月内(即自 2019
年 1 月 3 日至 2020 年 1 月 2 日),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不含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以及在该期间内不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该部分股份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增加的股份。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股东承诺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2)。目前该承诺已到期结束。
2、周新基先生作为重大资产重组之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承诺:(1)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认购的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2)本人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所派生的股份(如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新增取得
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安排。承诺期限为:2016 年 4 月 11 日-2019 年 4 月
11 日,目前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3、周新基先生承诺:在任职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周新基先生因董事会换届选举于2020年3月25日辞去董事职务,目前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三、其他相关说明
1、周新基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直接影响。
2、周新基先生本次减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规则》等有关规定的情形。
3、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对周新基先生本次减持计划进行了预披露,本次实际减持进展情况符合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
4、周新基先生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将持续关注其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周新基先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
(证监立案字 0092022004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
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37)。2022 年 8 月 3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证监处罚字[2022]2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8)。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公司将在收到正式的处罚决定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由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规则》第九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周新基先生在本次减持周期内不存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情况,不存在违反上述法规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周新基先生出具的《减持进展告知函》。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