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0-027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进展公告
李宗松先生、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9 日披露
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可能被动减持公司股票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9-135)。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以下简称“新沂必康”)拟自
2019 年 11 月 11 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被动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
45,968,517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3%。
截至 2020 年 2 月 8 日,李宗松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新沂必康本次减持股份
的期限已经届满。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其减持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的股份情况
1、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情况
李宗松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新沂必康部分股票遭遇强制平仓导致被动减持,
2019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0 年 2 月 8 日,被动减持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被动减持时间 减持方式 被动减持股数(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李宗松 2019 年 11 月 11 日 集中竞价 2,813,860 0.1836%
11 月 27 日
新沂必康 2019 年 11 月 11 日 集中竞价 10,175,786 0.6641%
至 11 月 27 日
合计 - - 12,989,646 0.8477%
2、大宗交易减持情况
2019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0 年 2 月 8 日,李宗松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新沂必
康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减持时间 减持方式 减持股数(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李宗松 2019 年 12 月 6 日至 大宗交易 6,828,400 0.45%
2020 年 1 月 6 日
新沂必康 2019 年 12 月 31 日至 大宗交易 1,681,400 0.11%
2020 年 1 月 14 日
合计 - - 8,509,800 0.56%
3、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前持有公司股份 减持后持有公司股份
持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持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李宗松 157,886,610 10.3040% 148,244,350 9.6747%
新沂必康 532,421,120 34.7469% 520,563,934 33.9731%
合计 690,307,730 45.0509% 668,808,284 43.6478%
二、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新沂必康在公司 2015 年度重大资产重组中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承诺期限为:2015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目前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2、2019 年 1 月 3 日,李宗松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新沂必康承诺自 2019 年 1
月 3 日至 2020 年 1 月 2 日,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不含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以及在该期间内不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该部分股份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增加的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股东承诺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2)。目前该承诺已到期结束。
3、李宗松先生作为重大资产重组之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承诺:(1)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认购的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2)本人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所派生的股份(如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新增取
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安排。承诺期限为:2016 年 4 月 11 日-2019 年 4
月 11 日,目前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后李宗松先生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新沂必康仍是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减持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
2、鉴于李宗松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新沂必康前期所质押股份存在的被动减持情况并未得到全部解决,仍需与相关质权人进行积极沟通,未来仍可能存在继续被动减持的情形,即新沂必康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宗松先生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
自 2020 年2 月 9 日起的 90 个自然日内可能存在遭遇强制平仓导致被动减持的情
形。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可能被动减持公司股票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
3、公司已督促李宗松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新沂必康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公司股份。
四、备查文件
李宗松先生、新沂必康关于减持进展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