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19-089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2 日披露了
《关于股东可能被动减持公司股票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9-053),公
司股东周新基先生拟自 2019 年 6 月 17 日起 90 日内,被动减持公司股份数量
30,644,11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9999%;上海萃竹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萃竹”)拟自 2019 年 6 月 18 日起 90 日内,被动减
持公司股份数量 45,968,517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3%。
截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2019 年 8 月 1 日,周新基先生、上海萃竹分别在
本轮减持周期内减持股份的时间已经过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现将其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的股份情况
1、周新基先生被动减持股份的情况
(1)周新基先生部分股票遭遇强制平仓导致被动减持,在本轮减持周期内,
截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被动减持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被动减持时间 减持方式 被动减持股数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股)
周新基 2019 年 6 月 17 日 集中竞价 1,152,000 0.0752%
周新基 2019 年 6 月 18 日 集中竞价 1,160,600 0.0757%
周新基 2019 年 6 月 19 日 集中竞价 129,966 0.0085%
周新基 2019 年 6 月 20 日 集中竞价 180,234 0.0118%
周新基 2019 年 6 月 21 日 集中竞价 36,420 0.0024%
周新基 2019 年 6 月 24 日 集中竞价 7,379 0.0005%
合计 - - 2,666,599 0.1740%
(2)在本轮减持周期内,截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周新基先生通过大宗交
易减持公司股票 1,937,800 股,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减持时间 减持方式 减持股 数(股) 占公司 总股本比例
周新基 2019 年 6 月 27 日 大宗交易 410,000 0.0268%
周新基 2019 年 6 月 28 日 大宗交易 1,300,000 0.0848%
周新基 2019 年 7 月 3 日 大宗交易 227,800 0.0149%
合计 - - 1,937,800 0.1265%
2、上海萃竹减持股份的情况
在本轮减持周期内,截至 2019 年 8 月 1 日,上海萃竹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
的情形。
3、股东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前持有公司股份 减持后持有公司股份
持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持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周新基 121,439,984 7.9254% 116,835,585 7.6249%
上海萃竹 62,171,963 4.0575% 62,171,963 4.0575%
二、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周新基先生作为公司董事,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
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50%。截至
本公告披露日,周新基先生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2、周新基先生作为重大资产重组之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承诺:(1)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认购的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2)本人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所派生的股份(如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新增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安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3、上海萃竹在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中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承诺期限为:2015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目前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4、2019 年 1 月 3 日,周新基先生、上海萃竹承诺自 2019 年 1 月 3 日至 2020
年 1 月 2 日,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不含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以及在该期间内不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该部分股
份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增加的股份。发生被动减持情形,并非周新基先生、上海萃竹的主观意愿。
三、其他相关说明
1、周新基先生、上海萃竹已被动减持公司股票和未来可能被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直接影响。
2、鉴于周新基先生、上海萃竹前期所质押股份存在的被动减持情况并未得到全部解决,仍需与相关质权人进行积极沟通,未来仍可能存在继续被动减持的
情形。详情请见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股东可能被动减持公司股
票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9-053)。鉴于陈耀民先生与上海萃竹为一致行动人,因此二者被动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将合并计算,详情请见公司于 2019年 6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股东所持部分公司股票被动减持暨可能继续被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9-060)。
3、公司已督促周新基先生、上海萃竹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