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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11 深市 延安必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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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可能被动减持公司股票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20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19-081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可能被动减持公司股
                  票的预披露公告

  持股5%以上的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宗松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沂必康”)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宗松先生的通知,鉴于新沂必康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宗松先生前期所质押股份存在被动减持情况,在继续与质权人积极沟通中,未来可能存在继续被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即新沂必康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宗松先生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自2019年8月13日起90个自然日内可能存在遭遇强制平仓导致被动减持的情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9年7月18日,新沂必康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宗松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明细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1        新沂必康        545,464,739              35.60

    2        李宗松            204,122,972                13.32

          合计                749,587,711              48.92

  二、本次可能被动减持的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部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触发协议约定的违约条款,导致被动减持。

  2、股份来源:非公开发行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

  4、减持期间:自2019年8月13日起90个自然日内

  5、减持数量和比例: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拟被动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45,968,517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合计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合计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如计划减持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6、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减持

    三、股东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1、新沂必康在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中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承诺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目前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2、2019年1月3日,新沂必康、李宗松先生共同承诺自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2日,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不含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以及在该期间内不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该部分股份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增加的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股东承诺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2)。

  新沂必康的质权人于2019年2月14日至7月18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新沂必康所质押的共计22,224,354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4504%。李宗松先生的质权人于2019年5月15日至7月18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本人所质押的共计12,977,717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8470%。上述发生被动减持情形,并非新沂必康及李宗松先生主观意愿。

  3、李宗松先生作为重大资产重组之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承诺:(1)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认购的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2)本人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所派生的股份(如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新增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安排。承诺期限为:2016年4月11日-2019年4月11日,目前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新沂必康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宗松先生未来可能被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直接影响。

  2、鉴于新沂必康、李宗松先生及陕西北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因此新沂必康、李宗松先生及陕西北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相应减持股份比例将合并计算。

  3、公司已督促新沂必康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宗松先生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公司股份。

  4、新沂必康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减持股份数量合计可能超过5%的情形,新沂必康及其一致行动人会遵守相关信息披露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在股份变动达到5%时,及时告知公司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新沂必康及李宗松先生出具的《关于被动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