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19-029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
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2019年3月15日分别披露了《关于股东所持部分公司股票被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9-011)、《关于股东减持股份比例达到1%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4)。公司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沂必康”)拟自2019年2月14日起90日内,减持公司股份数量45,968,517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
截至本公告日,新沂必康减持股份的时间已经过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现将其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的股份情况
1、被动减持股份的情况
新沂必康部分股票遭遇强制平仓导致被动减持,截至2019年3月31日,被动减持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被动减持时间 减持方式 被动减持股数(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新沂必康 2019年2月14日 集中竞价 921,586 0.06%
新沂必康 2019年2月15日 集中竞价 823,151 0.05%
新沂必康 2019年2月18日 集中竞价 739,665 0.05%
新沂必康 2019年2月19日 集中竞价 964,100 0.06%
新沂必康 2019年2月20日 集中竞价 1,598,038 0.10%
新沂必康 2019年2月21日 集中竞价 1,768,166 0.12%
新沂必康 2019年2月22日 集中竞价 1,635,255 0.11%
新沂必康 2019年2月25日 集中竞价 1,327,508 0.09%
新沂必康 2019年2月26日 集中竞价 960,000 0.06%
新沂必康 2019年2月27日 集中竞价 860,000 0.06%
新沂必康 2019年2月28日 集中竞价 779,477 0.05%
新沂必康 2019年3月1日 集中竞价 70,007 0.00%
新沂必康 2019年3月11日 集中竞价 135,627 0.01%
新沂必康 2019年3月12日 集中竞价 127,959 0.01%
合计 - - 12,710,539 0.83%
2、股东大宗交易减持情况
新沂必康因目前股票质押比例较高,需资金缓解股票质押压力及降低质押比例。截至2019年3月31日,新沂必康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票4,330,000股,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减持时间 减持方式 减持股数(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新沂必康 2019年3月8日 大宗交易 110,000 0.01%
新沂必康 2019年3月11日 大宗交易 500,000 0.03%
新沂必康 2019年3月12日 大宗交易 700,000 0.05%
新沂必康 2019年3月13日 大宗交易 2,360,000 0.15%
新沂必康 2019年3月15日 大宗交易 180,000 0.01%
新沂必康 2019年3月18日 大宗交易 240,000 0.02%
新沂必康 2019年3月19日 大宗交易 240,000 0.02%
合计 - - 4,330,000 0.28%
3、股东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前持有公司股份 减持后持有公司股份
持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持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新沂必康 581,930,826 37.98% 564,890,287 36.87%
二、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新沂必康在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中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承诺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目前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2019年1月3日,新沂必康承诺自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2日,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不含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以及在该期间内不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该部分股份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增加的股份。发生被动减持情形,并非新沂必康主观意愿,新沂必康将积极妥善解决股票质押问题,降低平仓风险。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后新沂必康仍是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减持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
2、根据相关规定,新沂必康自首次减持之日起90天内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3%(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公司已督促新沂必康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公司股份。
四、备查文件
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减持进展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