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19-025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公司股票的预披露公告
持股5%以上的股东周新基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周新基先生的通知,其质押给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质权人”)的部分股票遭遇强制平仓导致被动减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股东持股情况介绍
1、股东名称:周新基
2、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的规定,公司董事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截至2019年3月17日,周新基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35,743,4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8589%,其中限售股为104,196,2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00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1,547,1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588%。已累计向国泰君安质押股份118,086,000股,占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86.9921%,占公司总股本的7.7065%。
二、本次股东遭遇平仓导致被动减持的情况
1、本次股东被强制平仓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时间 减持数量 占总股本比例 减持方式
(股) (%)
周新基 2019年3月18日 710,070 0.0463集中竞价交易
合计 — 710,070 0.0463—
2、本次被强制平仓后,周新基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35,033,3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8126%。其中限售股为104,196,2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00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0,837,1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125%。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117,375,93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数的86.9237%,占公司总股本的7.6602%。
三、本次可能被动减持的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部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触发协议约定的违约条款,导致被动减持。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非公开发行认购的公司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
4、减持期间:自被动减持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
5、减持数量和比例:拟被动减持数量31,547,18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588%,如计划减持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6、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减持
四、与股份相关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1、周新基先生于2019年1月3日出具了《关于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函》,承诺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即自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2日),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不含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以及在该期间内不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该部分股份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增加的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股东承诺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2)。发生此次被动减持事件,并非周新基先生本人主观意愿,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行为。目前,周新基先生正与质权人进行积极沟通,并将妥善解决股票质押的问题,降低平仓风险。
2、周新基先生作为公司董事,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截至
本公告披露日,周新基先生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3、周新基先生作为重大资产重组之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承诺:(1)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认购的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2)本人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所派生的股份(如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新增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安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新基先生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五、相关风险提示
1、周新基先生已被动减持公司股票和未来可能被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直接影响。
2、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规则》,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周新基先生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公司已督促周新基先生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公司股份。
4、周新基先生承诺其将根据有关信息披露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周新基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