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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联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25

广联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就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及专项说明如下:

    一、关于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的规定,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数量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影响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实质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同意注销 1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12.894 万份。

    二、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实施第
三期行权/解除限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层面 2020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授予的 226 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及 72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根据公司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行权/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符合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行权/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

    三、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实施第
二期行权/解除限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层面 2020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授予的 64 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及 33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根据公司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行权/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符合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行权/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郭新平(签名)
马永义(签名)
柴敏刚(签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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