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0 证券简称:广联达 公告编号:2021-086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18 年 10 月 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8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股权激励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2018 年 10 月 25 日,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18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批准实施上述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18 年 10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8 年 11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公司完成首
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实际向 271 人授予股票期权 990 万份,行权价格为
27.22 元/股;向 84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 719 万股,授予价格为 13.61 元/股。
5、2019 年 8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8 年股权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27.22 元/股调整为 27.02 元/股。
6、2019 年 9 月 6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7、2019 年 9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公司完成预
留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实际向 67 人授予股票期权 210 万份,行权价格为
37.58 元/股;实际向 37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 100 万股,授予价格为 18.79 元/股。
8、2019 年 12 月 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19 年 12 月 16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确认,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共计 287.60 万股上市流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期权共计 372.312 万份可自主行权。
10、2020 年 3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和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20 年 4 月 22 日,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并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披露《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就本
次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事项通知债权人。
12、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8 年股权
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27.02
元/股调整为 26.92 元/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37.58 元/股调整为 37.48 元/股。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3、2020 年 11 月 2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注销/回购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实
施第二期行权/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实施第一期行权/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4、2021 年 3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5、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披露《关于回购
注销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就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事项通知债权人。
16、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8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26.92 元/股调整为 26.67 元/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37.48 元/股调整为 37.23 元/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7、2021 年 9 月 1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8、2021 年 9 月 17 日,公司 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9 月 18 日披露《关
于回购注销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就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事项通知债权人。
19、2021 年 11 月 2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实施第三期行权/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实施第二期行权/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
励计划”)相关规定,鉴于激励对象刘明霞、孔令智、杨勇等 11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对其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12.894 万份予以注销。其中,10 名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合计注销 11.394 万份;1 名为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合计注销 1.50 万份。
三、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人员的勤勉尽责,其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数量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影响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实质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同意注销 1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12.894 万份。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鉴于激励计划中 11 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监事会同意由公司注销其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12.894 万份。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注销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中部分股票期权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对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法
律意见,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行权、本次解除限售、本次注销取得现阶
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的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等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