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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联达: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29

  证券代码:002410            证券简称: 广联达            公告编号: 2018-005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3

月27日9:30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3号楼广联达信息大厦621会议室

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8年3月1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及监事发出。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刁志中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会

代表、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与会董事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充分审阅,会议采取现场表决、记名投票的方式,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本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

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总裁工作报告>的议案》,本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本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本议案同意票9票,

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详见《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本议案同意票9票,

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六、审议通过《关于<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详见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本议案

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2017年末母公司可供投资者分配的

利润为1,065,760,383.66元,资本公积余额为444,232,874.90元。

    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公司拟以总股本1,119,361,939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股

派发现金股利2.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279,840,484.75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

余额785,919,898.91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尚余资本公积金

444,232,874.90元转结下一年度。

    上述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本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

票0票,弃权票0票。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该事务所在工作中能

认真负责,勤勉尽职,严格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表现出较高的专业水平。拟续聘该事务所为公司2018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聘用期一年。根据工作量情况,双方协商确定2018年度审计费用为80万元(不含审计人员差旅费)。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本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公告》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十、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本议案同意

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度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详

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增聘公司高级副总裁的议案》,本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

弃权票0票。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经公司总裁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同意聘任云浪生先生为公司高级副总裁,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云浪生先生的简历如下:

    云浪生先生:美国国籍,1962年出生,博士学历。曾任欧特克(Autodesk)公司产品

架构师、软件工程总监、核心产品部资深总监,微软开放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公司首席技术官及副总裁。

    云浪生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查询,云浪生先生未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改聘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议案》,本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

0票,弃权票0票。

    因组织结构及人员调整需要,闵继东先生不再负责公司内部审计相关工作,将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鉴于此,公司拟对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进行改聘。

    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同意聘任苏建松先生担任公司审计监察部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苏建松先生的简历如下:

    苏建松先生:中国国籍,1978年出生,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曾任北

京振融建筑装饰公司财务部主管会计、北京竞数圣税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现任公司财务管理部财务经理。

    苏建松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查询,苏建松先生未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本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

0票,弃权票0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公司内部需要,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详见本公告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议案同意票9票,反

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三十条  当公司面临恶意收购情况时,连续180 删去第三十条,余下条款序号依次上移;文中涉及

日单独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采取或 相关条款序号的内容亦做相应修改

以书面形式要求董事会采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虽

未规定于本章程但法律、行政法规未予禁止的且不

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反收购措施;董事会接

到该书面文件后应立即采取和实施反收购措施。董

事会采取和实施反收购措施后,应当立即以公告方

式向全体股东作出公开说明。

    (一)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是指按照《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收购方有义务告知

本公司董事会相关收购行为但其未告知公司董事

会的收购以及收购行为不被公司董事会认可的其

他收购(恶意收购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举

牌、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公司股份、通过司法拍卖方

式受让公司股权、通过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公

司股份等),其中收购方有义务告知本公司董事会

相关收购行为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方及其

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

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

益变动报告书、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

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

    前述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

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通知

公司。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

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

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公司

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

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

    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

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公

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

过5%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通知本公司。

    3、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

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

的股份变动达到前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前条规

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如对于一项收购是否属于本章程所述恶意收

购情形存在分歧,公司董事会有权就此事项进行审

议并形成决议。除非事后相关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

院终审撤销或认定无效,经董事会决议做出的认定

为判断一项收购是否构成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的

最终依据。如果证券监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