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序号 原制度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1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2 第五条 公司住所: 河南省许昌市北郊尚 第五条 公司住所: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魏
集镇,邮政编码:461111。 武大道北段 1699 号,邮政编码:461111。
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6,100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730,225,082 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4 新增条款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5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6,100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30,225,082 股,
均为境内人民币普通股。 均为境内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6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股票的公司债券;
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需。
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中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选择下列方式之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7 一进行: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二)要约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章程第二十四第(三)项、第(五)项、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以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需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东大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8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收购本公司股 会会议决议。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9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10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
第三十条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主动退
11 市除外)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
统进行转让。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12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公司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产的,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有权对其所持公司股份申请司法冻结,控股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其所占用公司资产时,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通过变现其所持公司股份清偿。公司董事、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公司资金不
被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占用公司
资产时,公司董事会经审议可视情节轻重对
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的
董事予以罢免。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