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04 证券简称:嘉欣丝绸 公告编号:2023—050
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6 日召开了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决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内容作出修订,并重新制定《公司
章程》,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条款修订(对仅因序号调
整引起的相关条款的修正等情况不在下表列示)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新增本条款,本条后续各条序号相应
进行调整)
1 第十二条 公司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
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公司法》
有关规定,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
务工作人员,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保障公司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促进
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深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收购本公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2 式;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根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进行。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3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原因,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原因,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
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原因,收购 第(六)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决议同意。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4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 ……
5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担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资产 30%的事项;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事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 计划;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6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
方提供的担保。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7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比例不得低于 10%。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以下内容: 下内容: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