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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而泰: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2

和而泰: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402            证券简称:和而泰            公告编号:2023-070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8月11日(星期五)下午14: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11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1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路深圳航天科技创新研究院大厦D座10楼和而泰一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建伟先生因工作原因线上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罗珊珊董事主持。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7人,代表股份87,846,2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4262%。

  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3人,代表股份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3%。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74人,代表股份87,845,9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426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77人,代表股份87,846,2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4262%。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9,645,06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0.6642%;反对8,177,88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3093%;弃权2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645,0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6642%;反对8,177,8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093%;弃权2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5%。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9,645,06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0.6642%;反对
8,177,88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3093%;弃权2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645,0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6642%;反对8,177,8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093%;弃权2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5%。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夏晓露、张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 2023 年 8 月 12 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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