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阅,现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钱风奇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审阅钱风奇先生的履历材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147、148 条规定
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董事会秘书职务,公司提名、聘任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钱风奇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签署城市更新开发合作协议的议案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签署城市更新开发合作协议事项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规划,若能顺利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盘活资产。本次合作不涉及关联交易,其项目对价将根据政府的审批情况在后续签署的相关项目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细化,预计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签署城市更新开发合作协议事宜。
独立董事:陈俊发、王肇辉、吕川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