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99 证券简称: 海普瑞 公告编号: 2021-035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签署
城市更新合作开发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项目基本概况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 司拟签署城市更新合作开发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北地 奥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地奥科”)与正中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正中产控”)签署《南山区高新北海普瑞片区城市更新单元合 作开发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对南山区高新北海普瑞片区的城市更新 的申报和实施开发进行合作(以下简称“本项目”)。
本次合作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合作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深圳市北地奥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宇
注册资本:1000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129249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第五工业区郎山路奥德祥阁信息港
成立日期:2002-07-19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生物医药技术开发;电子信息技术、物流信息技术、电信信息技术、计算机软件、机电一体化、计算机及相关设备技术的开发销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与上市公司关系:全资子公司
是否失信被执行人:否
2、公司名称:正中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学勤
注册资本:10,526.32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3221760J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D1
栋 42 层 01 室
成立日期:2002-10-08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高新技术产品投资,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受托管理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的技术开发(不含限制项目);直接投资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企业管理与企业投资咨询;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自有物业租赁。
与上市公司关系: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正中产控不存在关联关系。
是否失信被执行人:否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1: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深圳市北地奥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甲方 1 和甲方 2 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在本协议中为一致行动人。甲方
1 和甲方 2 以下统称为:“甲方”)
乙方:正中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项目用地现状
本项目用地位于深圳市南山科技园北区,项目总用地面积 14230.95 平方
米。其中:宗地 T401-0074 用地面积 9723.45 平方米(已扣除产权归政府的面积 547.8 平方米的绿地部分),现状主要为高科技工业厂房,现状建筑面积约
4874.53 平方米,权利人为公司;宗地 T401-0049 用地面积 4507.5 平方米,现
状为工业厂房,现状建筑面积约 9997.99 平方米,权利人为北地奥科。
根据南山高新技术区片区法定图则(修编),本项目位于法定图则划定的开发控制单元“北-04”范围内,地块编号为 06-01,规划用地性质为:新型产业用地。
本项目的其他国土、规划及更新政策,政府有明确的政策和法规指引,且政府对本项目用地的未来规划有完全决定权。
2、合作方式和前提条件
2.1 甲方负责提供上述项目用地及全部地上建筑物(含构筑物、临时建筑
物等,下同),并完成项目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物内物品的搬迁及清空工作。同时,按照本协议约定配合与协助乙方开展本项目的相关工作。
2.2 乙方(或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乙方指定的项目公司)负责筹集本
项目开发建设所需的全部资金,负责本项目全部报批手续的办理,并根据各方协商确定的方案具体实施本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建设、经营管理等工作。
2.3 乙方受甲方委托,以甲方的名义作为本项目用地申报拆除重建类城
市更新单元的申报主体,甲方同意按要求提供协助和配合。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甲方同意由项目公司作为本项目的改造实施主体实施开发建设(但需获得政府批准)。
2.4 各方同意将本项目城市更新后的物业主要功能申报按政府规定的规
划要求进行。
3、工作程序安排
3.1 本协议签订并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共支付履约保
证金人民币 10,000,000.00 元,在本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后 1 个月内,甲方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3.2 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18 个月内,乙方应完成本项目纳入政府城市更
新单元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并取得立项批复文件。但是,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政府要求与第三方联合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上述事项的完成时间。
3.3 在本项目取得立项批复文件之日起 12 个月内,乙方应完成本项目专
项规划的报批并取得批复文件。
3.4 在本项目用地获得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批准且甲方收到乙方要求
搬迁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6 个月内,甲方负责完成项目用地范围内各自全部建筑物的搬迁及清空工作,移交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原有房地产证等资料给乙方,并公证委托授权乙方完成地上建筑物的原有房产证注销等工作。
3.5 在甲方移交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原有房地产证等资料给乙方、并公
证委托授权乙方完成地上建筑物的原有房地产证注销等工作之日起 6 个月内,乙方应完成本项目实施主体确认的报批工作。
3.6 在本项目实施主体确认之日起 6 个月内,乙方应与政府签订本项目
的土地出让合同。
3.7 在本项目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 6 个月内,乙方应取得《建设工
程施工许可证》。
3.8 在本项目用地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42 个月内,乙方
应完成本项目物业的竣工验收且将应分配给甲方的回迁物业交付给甲方。
3.9 本项目建成且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9 个月内负责完成回迁物业具备
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条件。
3.10 若因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造成本项目各项工作迟延的,乙方前述事
3.11 在本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甲乙各方
应协商针对应分配给甲方的回迁物业签订《回迁物业选房协议》,明确回迁给甲方物业的具体功能、面积和位置。乙方应确保回迁给甲方的物业满足各自的使用需求的功能,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研发及办公功能。
4、项目对价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或项目公司采取回迁物业置换方式对甲方进行补偿,具体约定如下:
4.1 乙方以回迁物业置换的方式,对甲方在本项目用地内所拥有的土地
及全部地上建筑物实施拆迁补偿。
4.2 本项目建成后,根据本项目最终获得批准的物业规划功能及指标,
甲方获得的回迁物业占本项目建成物业建筑面积的 49%(不包括移交给政府的公共配套设施、创新型产业用房等,下同),且甲方获得的回迁物业的建筑面积与拆除前证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 1.3∶1。同时,本项目地下室等其它不计容积率物业按照甲乙双方的约定由甲方获得 49%共享权益(但双方就此另有补充协议或法律规定属业主共有的除外)。
4.3 回迁物业的交付标准,且在符合国家、省和深圳市的建筑交付标准
的前提下,甲方获得的回迁物业的交付标准不得低于乙方获得物业的建设标准。
4.4 乙方负责将回迁物业的产权办理至甲方名下,在此之前项目开发涉
及的税、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回迁物业产权第一次办理至甲方名下的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第二次及以后产权办理的相关税费由甲方自行承担。
4.5 本项目建成后的土地和物业建筑面积的具体区域的分配,按照本协
议各方协商后签订《回迁物业选房协议》进行确定。双方分成物业尽量按栋分配,甲方可优先选择具体楼栋;按栋分配后,如甲方还需分配少量物业,甲方可优先选择该部分少量物业的楼层与朝向。如分配物业只有一栋,则双方遵循楼层、朝向均衡等原则公平分配各类物业。
4.6 鉴于政府对本项目的规划、产业、财税政策均对补偿方式有实质性
影响,因此,甲乙双方同意在项目专项规划批复且项目实施主体确认前,就4.1 和 4.2 条规定的补偿进行细化,签订相关项目搬迁安置补偿协议。
5、甲方义务
5.1 甲方保证其对本项目用地及其全部地上建筑物拥有完整的处置权,
保证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合作权益具有唯一性。保证在本项目上未有任何影响乙方合作权益的负债、诉讼、担保等不利负担。
5.2 负责提供可供合作的项目用地,并按本协议第 3.5 条的约定负责提供
搬迁、清空后的项目用地给乙方实施拆除及开发建设,并保证项目用地不存在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的情形。
5.3 依法配合乙方办理本项目申报城市更新及开发建设的相关手续。
5.4 在本协议生效后,除非依据本协议的约定,甲方不得将本项目权益
用于担保、转让或进行违背本协议目的的处分。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与其他方签订使乙方在本项目上的合作权益受损的任何协议或文件。
5.5 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每一笔款项后应及时开具收款收据给乙方。
5.6 在达到返还合作履约保证金的条件后,甲方应及时足额返还乙方履
约保证金。
6、乙方义务
6.1 乙方应保证整个项目实施的合法、合规性,如因乙方原因产生的合法、
合规性问题导致本项目无法实施或进行了相应调整,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6.2 负责按各方约定之时间节点办理本项目用地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专项规划编制与审批、改造实施主体确认及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手续。
6.3 在甲方完成地上建筑物物品的清空和搬迁后,负责现状建筑物的拆
除,保证地块符合项目开发条件。
6.4 负责在甲方的配合下办理本项目申报城市更新的全部手续,负责项
负责在甲方的配合下完成本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报建、规划设计、开发建设、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
6.5 本项目最终报批的规划指标及建筑设计方案应经甲乙双方书面会签
同意后方可实施。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同意的建筑设计方案实施,如实际建筑与甲方确认的建筑方案不一致,甲方享有的根据甲方同意的建筑设计方案的建筑物业面积不受影响。如实际建筑面积较甲方同意的建筑设计方案有增加,则甲方对增加的建筑面积享有本协议约定比例的分配权。
6.6 乙方须确保回迁给甲方的物业在交付时不存在任何的抵押、查封等
权利限制和瑕疵,且不存在与任何第三方的权利争议。如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因土地或建筑物业产权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正常使用或经营情况受到影响,乙方应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费用,及赔偿甲方因此遭受到的损失。
6.7 乙方按照各方约定的时间完成本项目的开发建设,按本协议约定之
时间节点将回迁给物业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