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94 证券简称:联发股份 公告编号:LF2024-006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管理需要,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
进行审议。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资 第二条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资
批[2007]2120号《商务部关于同意南通港联 批[2007]2120号《商务部关于同意南通港联纺织有限公司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 纺织有限公司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江苏省南通市工 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江苏省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6007431271330号。 913206007431271330。
第三条 公司于2010年3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 第三条 公司于2010年3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人民币普通股2,700万股,于2010年4月23日在 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万股,于2010年4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 市。
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
中的前款规定。 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
中的前款规定。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若法定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辞任,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准的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二)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意见。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
同意。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
以上通过。 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以上通过。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总数。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事项时,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对中小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持股比例限制。 及时公开披露。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表独立意见: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一)提名、任免董事;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 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比例限制。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
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
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上市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
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
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
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
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