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 6.5 亿元人民币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 6.5 亿元人民币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现金管理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在 12 个月内滚动使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 页)
独立董事(签名)
(马东立) (常 明) (徐建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