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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思壮: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6

证券代码:002383           证券简称:合众思壮       公告编号:2018-033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公司《召开二○一七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等相关文件,会议召开的具体情况如下:

    1、召集人: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4月25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25日(星期三)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24日(星期二)下午15:00至2018年4月25日(星期三)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恒通商务园B10楼3层公司

会议室

    5、主持人:董事侯红梅

    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8人,代表股份

290,202,8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0668%。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5

人,代表股份356,4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80%。

    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东共5人),

代表股份289,876,6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022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26,2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0.0439%。

    (3)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都伟、韩晶晶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 《董事会2017年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9,903,2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68%;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99,59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947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99,5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0530%。

议案2.00 《监事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9,903,2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68%;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99,59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947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99,5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0530%。

议案3.00 《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9,903,2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68%;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99,59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947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99,5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0530%。

议案4.00 《公司2017年年度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9,903,2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68%;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99,59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947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99,5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0530%。

议案5.00 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900,9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60%;反对2,3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299,59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2905%;反对2,34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565%;弃权299,5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0530%。

议案6.00 《董事会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9,903,2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68%;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99,59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947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99,5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0530%。

议案7.00 《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9,903,2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68%;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99,59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947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99,5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0530%。

议案8.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9,903,2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68%;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99,59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947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99,5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0530%。

议案9.00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9,903,2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68%;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99,59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947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99,5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053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10.00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9,903,2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68%;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99,59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947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99,5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053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都伟、韩晶晶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