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2 证券简称:蓝帆医疗 公告编号:2024-011
债券代码:128108 债券简称:蓝帆转债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回购股份基本情况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60元/股(含本数)。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按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5,000万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5,813,953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58%;按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2,500万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2,906,976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29%。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2、相关股东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暂无明确的股份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风险提示
(1)存在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存在因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3)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等原因,根据相关规则需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存在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等事项导致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及《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2月2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现将具体回购方案公告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确保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经综合考虑公司股票二级市场表现、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公司拟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符合《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4年1月15日-2024年2月19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超过20%,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为维护
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公司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60元/股(含本数),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50%。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限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日起,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回购价格将根据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经营及财务状况等情况确定。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拟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本次回购后的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12 个月后根据相关规则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的 3 年内实施前述用途,未实施部分股份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
3、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公司用于回购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500 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本数),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4、回购股份的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用途 拟回购股份数量 拟回购资金总额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万元)
维护公司价值及 2,906,976 股-
股东权益所必需 5,813,953 股 2,500.00-5,000.00 0.29%-0.58%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在综合分析资产负债率、有息负债、现金流等情况后,决定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本次回购,实施本次回购不会加大公司的财务风险,亦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1、在回购股份实施期限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股份实施期限提前届满:
(1)如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果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公司将在前述事项发生时,及时发布相关公告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七)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上限人民 5,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8.60 元/股进行
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5,813,953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58%;按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下限人民 2,5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8.60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 2,906,976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29%。若回购股份全部实现出售,则公司总股本及股权结构不发生变化;若回购股份未能实现出售,导致全部被注销,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如全部注销)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以回购股 (股)
份金额上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6,701,900 0.67% 6,701,900 0.67%
限 5,000
万元测算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 1,000,403,247 99.33% 994,589,294 99.33%
股
三、股份总数 1,007,105,147 100.00% 1,001,291,194 100.00%
以回购股 回购前 回购后(如全部注销)
份金额下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限 2,500 (股)
万元测算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6,701,900 0.67% 6,701,900 0.67%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 1,000,403,247 99.33% 997,496,271 99.33%
股
三、股份总数 1,007,105,147 100.00% 1,004,198,171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公司对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本次回购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旨在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
2、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153.46亿元、货币资金余额为11.77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99.34亿元、资产负债率35.27%;2023年1-9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56亿元。假设以本次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5,000万元测算,本次回购资金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重分别为0.33%、0.50%,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3、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5,000万元和回购价格上限8.60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5,813,953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58%。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会出现重大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4、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全体董事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