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1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经济监督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杜绝违法行为,维护股东利益。内部审计应当遵循独立、合法、客观、廉洁和保密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审计法规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负责具体执行公司年度审计计划,
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审计法规部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法规部应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法规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法规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审计法规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七条 审计法规部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不少于三人。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
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证独立性,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任。内部
审计负责人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时,不得随意撤换。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审计法规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五)审计法规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六)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董事会要求对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七)为评价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活动的效率与效果,开展专项审计。
第十条 审计法规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相关的所
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法规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
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审计法规部应当建立审计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权限
第十三条 在内部审计期间,公司审计法规部有权检查被审计公司(部门)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各项债权债务的确认函;
(六)与客户及供应商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投资经营决策过程记录;
(八)重要会议记录;
(九)其他相关资料。
内部审计认为必要时,可根据审计实际情况就审计区间向前追溯和向后推迟,被审计公司(部门)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法规部还具有以下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
(二)盘点被审计公司(部门)全部实物资产及有价证券等;
(三)要求被审计公司(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出具书面说明材料;
(四)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内部审计机构经权力机构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告公司董事会;
(五)建议公司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六)对被审计公司(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七)责令被审计公司(部门)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公司(部门)和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财产。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有权参加被审计公司(部门)的有关会议,对审查中发现的
问题可以查询、召开调查会、索取证明材料。被审计公司(部门)和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协助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设置任何障碍,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法规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法规部应当将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七条 因审计工作需要,审计法规部可请求公司管理层协助协调相关公司
(部门)关系。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
告。主要工作程序分为:
(一)审计法规部应在实施正式审计前三天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计公司(部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电话通知或直接进驻审计点;
(二)内部审计人员通过现场调查、内部控制测试、检查和分析各类相关文件、资料等步骤实施审计,并收集充分、相关及可靠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价;
(三)对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与被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沟通,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四)在充分考虑被审计部门的意见后,及时编制正式的内部审计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
(五)公司审计法规部认为需要连续实施审计的项目和需要检查落实审计建议及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可视具体情况实施后续审计;
(六)公司审计法规部对于办理完毕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建立内部审计档案。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九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公司(部门)和个人,审计法规部可向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公司(部门)和个人,由公
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处罚,或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建议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成绩
显著的,报请公司批准,予以表扬或其它形式的奖励。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公司批准后予以相应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公司(部门)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公司(部门)商业机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