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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创高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10-28

国创高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1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相关工作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工作部是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
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主要及直接负责人,未经董事会
秘书书面同意,以及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泄露、报道、传递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并应及时按照本制度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工作部进行登记。

  第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

                          第二章 内幕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本制度第九条所列的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
关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
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在报送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文件的同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所属单位、职务、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时间、登记人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存在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及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及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及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参与筹划及决策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在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
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相关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书面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进行报备。

                          第五章 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
得透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违反上述规定需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可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向信息知情人发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让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其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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