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定期报告更正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该错误虽然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造成了不利的市场影响,给投资者阅读定期报告带来不便。我们同意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二、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按照谨慎性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基于上述意见,我们同意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独立董事: 曾国安 马春华 刘志宇 张志宏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