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74 证券简称:丽鹏股份 公告编号:2019-94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0月17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0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0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0月16日15:00至2019年10月17日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街道办事处丽鹏路1号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
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钱建蓉先生主持。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8 人,代表股份 262,520,904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9194%。其中,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苏州睿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鲲鹏需要对会议审议的议案 1、2 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248,171,00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8.283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4,349,89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635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65,688,19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486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51,338,29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851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4,349,89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6355%。
(二)公司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的表决方式:各项提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表决。
(二)提案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之发行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27,682,4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875%;反对 3,15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41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苏州睿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鲲鹏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531,6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1947%;反对 3,156,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0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27,682,4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875%;反对 3,15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41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苏州睿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鲲鹏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531,6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1947%;反对 3,156,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0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通过《章程修正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62,386,7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89%;反对 134,2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553,9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57%;反对 134,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杨依见律师、王阳光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书,结论意见如下:
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