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68 证券简称:太极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9
债券代码:128078 债券简称:太极转债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0 月 26 日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0 月 26 日
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年10月26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1 年 10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容达路 7 号院中国电科太极信息产业园 C 座会
议中心。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召集人和主持人: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由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柴永茂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1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1,710,9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9737%,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29,497,5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5918%。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213,4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81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771,3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781%。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31,710,9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771,3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为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1,467,3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949%;反对 243,6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527,6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089%;反对 243,6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9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231,680,6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9%;反对 6,3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 2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740,9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45%;反对 6,3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95%;弃权 2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6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王腾、王莹两位见证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会议见证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