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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66 深市 *ST海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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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9

*ST海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366        证券简称:*ST 海核        公告编号:2022-048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台海核电”)
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中院”)
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鲁 06 破申 13 号】,烟台中院裁定受理青岛融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发租赁”)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2、公司因 2021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9.3.1 条第(二)
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 2022 年5 月 6 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叠加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3、公司因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且公司自 2019 年度至今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均为负值,触及《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七)项的
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 2022 年 5 月6 日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叠加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4、因烟台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上市规则》第 9.4.1 条第(七)
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上市规则》第 9.4.9 条的规定,公司出现《上市规则》第 9.4.1 条第
(七)项情形的,应当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停牌一个交易日,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但因公司2021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交易
已于 2022 年 5 月 6 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此,公司股票自本公告披露后继续
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无需停牌。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 海核”,证券代码不变,仍为 002366,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5%。

  5、烟台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 9.4.17 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6、根据《上市规则》第 9.3.11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符合第 9.3.7 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符合第 9.3.7 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若公司 2022 年度出现前述六个情形之一,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7、公司控股股东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目前重整方案尚未确定;公司子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烟台台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已经法院裁定进入实质合并重整程序,目前子公司重整方案尚未确定;前述重整进程及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其破产重整进程,积极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权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债权人融发租赁向烟台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收到烟台中院下发的《通知书》,并分别于 2021 年 10 月 19 日、2022 年 1
月 26 日、2022 年 3 月 1 日、2022 年 3 月 31 日、2022 年 4 月 30 日、2022 年 5 月
31 日、2022 年 7 月 1 日、2022 年 7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
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进展暨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25)、《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5)、《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43)、《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47)。

  2022 年 8 月 18 日,公司收到烟台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鲁 06
破申 13 号】,裁定受理融发租赁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根据《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有关规定,公司现就重整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概述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青岛融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长白山路 888 号九鼎峰大厦203-12 室。

  申请事由:2021 年 10 月 13日,申请人青岛融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被申请
人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

  根据《上市规则》第 6.3.3 条之规定,融发租赁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
  融发租赁系青岛军民融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融发”)的全资子公司,青岛融发同时持有公司参股子公司山东融发戍海智能装备有限公司49%股权,且融发租赁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与山东融发戍海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均为同一人,但融发租赁不属于《上市规则》第 6.3.3 条
规定的上市公司关联方范畴。

  2、法院裁定受理情况

  受理法院名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时间:2022 年8 月 18 日

  裁定书案号:(2022)鲁06 破申 13 号

  3、《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1 年 10 月 13 日,申请人青岛融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台海玛努
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被申请人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并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申请人青岛融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台海核电的债权已经到期,且台海核电无法按时予以清偿。台海核电注册登记地四川省青神县黑龙镇建川社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经济开发区恒源路 6 号,系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主要从事高端装备机械制造业务,为核电、能源、电力、石化、冶金等行业提供重大技术装备、高新部件和技术服务。截至 2021 年 6月 30 日,台海核电账面资产合计约 42.01 亿元,核心资产为其持有的全资子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股权投资 36.58 亿元,台海核电负债总额约23.60 亿元,现台海核电无力支付上述已经到期债务,且台海核电资产难以变现。另,台海核电的核心子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亦无法为台海核电提供足够的资金用以清偿债务。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虽然注册登记地位于四川省青神县,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因台海核电系上市公司,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台海核电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作为债权人申请被申请人破产重整主体适格,依法应予受理。因其经营地址和办事机构均在莱山区,且作为核心子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已在莱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本案由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方便与各方当事人联系,便于多个破产程序进行协调审理,也便于化解破产重整工作中的各种问题。现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青岛融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烟台中院作出本次裁定的同时尚未指定管理人,公司收到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决定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管理人,做好重整工作。

  三、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1、股票交易

  公司因 2021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市规则》第 9.3.1 条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已于 2022 年 5 月 6 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
示;另因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且公司自2019 年度至今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均为负值,触及《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七)项的规定,公
司股票交易已于 2022 年 5 月 6 日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根据《上市规则》第 9.4.1 条第(七)项的规定,在烟台中院裁定受理公司
重整后,公司股票交易将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起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
简称仍为“*ST 海核”,证券代码仍为“002366”,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2、信息披露义务人

  由于法院尚未指定管理人,也未确定重整期间管理运作模式。法院最终确定重整管理运作模式前,信息披露责任人仍为公司董事会。法院最终确定重整管理模式后,将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信息披露责任主体。

  3、继续营业的申请

  在法院指定管理人后,公司将向法院提出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申请,重整期间公司也将积极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重整相关工作。

  4、其他影响

  重整推进期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最大程度保障公司各方权益,力争尽快完成重整工作。如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改善经营状况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
上市的风险。

  5、其他事项

  根据《上市规则》第 9.4.10 条、第 9.4.11 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分阶段及时
披露公司重整事项的进展,充分提示相关风险,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四、风险提示

  1、公司因 2021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触及《上市规则》第9.3.1
条第(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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