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 351 号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8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重整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称,你公司因向子公 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台海核电”) 的债权人青岛融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融发”)提供 担保,而被青岛融发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以你公司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为由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青岛融发的法定代表人与你公司参 股子公司山东融发戍海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烟台台海核电于 2020 年 8 月和 10 月与青岛融发签订《融资租赁
合同(售后回租)》(以下简称“售后回租协议”),相应地,你公司分
别于 2020 年 8 月 3 日、10 月 27 日与青岛融发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保证合同)》为售后回租协议向青岛融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烟台台 海核电于 2020年 11月 2日被债权人江苏方能热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破产并于 11 月 19 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目前尚在破产重整程序
中。你公司认为,烟台台海核电的破产重整尚未完成,青岛融发仍可 依法向你公司主张担保债权,你公司应承担法定的现实付款义务。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核实相关情况并就下述事项作出说 明:
1.你公司认为前述《融资租赁合同(保证合同)》的签署在《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5)对应的担保授权范围内。请你公司具体说明该等授权的具体内容,授权内容是否符合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的规定及理由,你公司就签署担保合同所履行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及合规性,结合烟台台海核电历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面临破产重整的状态等情况说明你公司提供担保的必要性及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2.请你公司说明控股股东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烟台台海核电及你公司本身相继被申请破产重整对你公司的影响、你公司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如有),存在相应风险的,请及时、充分披露风险提示。
3.青岛融发的法定代表人与你公司参股子公司山东融发戍海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请你公司说明在烟台台海核
电于 2020 年 11 月即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还于 2020 年 8 月、10 月
与青岛融发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业务必要性、融资利率水平的公允性,烟台台海核电在此前与青岛融发的租赁业务往来情况,并就前述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情况说明你公司是否与青岛融发存在利益关联。
4.请说明你公司就烟台台海核电被申请破产、你公司被申请破产事项所履行内幕信息登记和保密义务情况,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清单。
5.请核查你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近 6个月以来是否存在买卖你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形,未来 6 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6.请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信息,如是,请具体说明。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 2021 年 10月 21 日前将
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1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