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66 证券简称:台海核电 公告编号:2021-064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及特别风险提示:
1、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青岛融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发租赁”)已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中院”或“法院”)提交对台海玛努尔核电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
收到烟台中院下发的《通知书》。
本次重整申请是否被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不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2、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如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 条第(七)项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股票可能面临终止上市风险
如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7 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债权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收到烟台中院下达的《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破产重整申请,现依法送达破产重整申请书和证据材料。你公司应当自通知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提交异议证据和补报有关材料。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名称:青岛融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RQTJW0U
住所: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长白山路 888 号九鼎峰大厦
203-12 室。
融发租赁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参股子公司山东融发戍海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但其与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二)申请人对公司债权的基本情况
公司一级全资子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台海核电”)是公司的主要生产制造单元,因流动性紧张,为了满足日常经营所需资金,与融发租赁签订了租赁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2020 年 8 月,烟台台海核电与融发租赁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
(融发融租字[2020]第 0001 号),通过设备租赁融资 7600 万元,融资期限为
36 个月,利率为 7.35%;2020 年 10 月,烟台台海核电与融发租赁签订《融资租
赁合同(售后回租)》(融发融租字[2020]第 0003 号),通过设备租赁融资 2400万元,融资期限为 36 个月,利率为 7.35%。
上述融资成本低于公司同类融资产品,且融资期限符合公司要求,为了缓解烟台台海核电的流动性压力,满足融资的必要条件,公司同意向烟台台海核电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与融发租赁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保证合同)》,两笔担保业务分别占公司对烟台台海核电担保余额的 4.18%,1.32%,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事项已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授权公司办理相关业务,详见《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5)、《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29),上述借款和担保业务符合公司审议流程。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3 日、2020 年 10 月 27 日与融发租赁签订《融资租赁合
同(保证合同)》,作为担保人为烟台台海核电所签订的上述《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向融发租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烟台台海核电破产重整,2020 年 11 月 19 日,
烟台莱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破产重整管理人,烟台台海核电按照破产
重整程序开展工作。相关进展情况详情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2020 年 11
月 25 日、2020 年 12 月 10 日、2021 年 3 月 13 日、2021 年 5 月 24 日、2021 年
9 月 11日披露的《关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一级全资子公司司法重整的公告》、《关于一级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关于一级全资子公司继续营业的公告》、《关于子公司及关联公司被法院裁定实质合并重整的公告》、《关于全资子公司合并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告》、《关于一级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0/078/084、2021-024/044/06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2020 年 11 月19 日,融发租赁对烟台台海核电到期债权共计 101,777,883.33 元,其中本金为100,000,000.00 元,应付利息为 1,777,883.33 元,截止公告日,上述债权金额未发生变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融发租赁对烟台台海核电的债权至今未获得清偿、且债权视为到期,是公司适格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结合融发租赁对烟台台海核电到期债权情况,公司应承担的担保债权金额为 101,777,883.33 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虽然烟台台海核电的破产重整尚未完成,融发租赁仍可依法向公司主张担保债权,公司应承担法定的现实付款义务。融发租赁于 2021 年8 月 12 日向公司发出《催款函》,要求公司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接函五日内履行付款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关于诉讼进展及收到催款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
2021 年 8 月 27 日,公司披露的《2021 年半年度报告》列示的货币资金余额
为 106.99 万元,且存在大量以公司为被申请人的判决案件,因此无法向申请人支付 101,777,883.33 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9〕3 号)第五条:“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因此,假定法院裁定公司进入破产重整,融发租赁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全部债权,但受偿金额不得超出债权总额,因此融发租赁本次向法院申请的债权金额为其对烟台台海核电到期债权共计 101,777,883.33 元,符合法律规定。
二、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2879650447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地址:四川省青神县黑龙镇
所属行业:专用设备制造业
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2020 年度 2021 年 1-6 月份
总资产(元) 5,727,904,259.61 5,535,564,456.1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819,779,505.21 676,426,440.03
营业收入(元) 440,057,718.13 189,191,141.0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1,496,329,216.08 -143,278,829.85
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2021
年 8 月 27 日披露的《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自身为控股型管理公司,存在非经营亏损,利润主要来源于子公司。
根据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披露的《2021 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公告
编号:2021-063),预计公司 2021 年前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亏损 16,218 万元至亏损 16,778 万元。
三、重整申请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法院将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或公司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会议审议表决。公司债权人根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重整计划执行完成将有利于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如果重整计划草案不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法院将裁定终止公
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
如果公司不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重整,公司将存在无法化解风险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7 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公司董事会对被申请重整的意见
公司披露的《2021 年半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存在大量以公司为被申请人的
经济纠纷案件,若公司不能及时清偿债务会导致资产被冻结,账户查封,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甚至出现对公司资产进行司法拍卖,导致公司无法持续经营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权人有权依法提请债务人进行重整。重整程序不同于破产清算程序,重整程序是以挽救债务人企业,保留债务人法人主体资格和恢复持续盈利能力为目标,通过对其资产负债进行重新调整、经营管理进行重新安排,使企业摆脱财务困境,获得重生的司法程序。
在法院受理审查期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对公司重整可行性进行研究和论证,在平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前提下,积极与各方共同论证债务化解方案、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同时,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稳定进行,避免重整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法院裁定公司进入重整,公司将依法主动配合法院及管理人的重整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