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补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补选董事的提名方式、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包晓茹女士报告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确认:包晓茹女士于
2019 年 9 月 19 日因“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晓茹、中恒科技于持有中恒电气
股份每减少 5%时,未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公告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停止买卖中恒电气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处分,并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
3、除此之外,包晓茹女士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况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任岗位职责的要求。
4、我们同意本次提名补选包晓茹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薛静 袁樵 裘益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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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