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北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层第一章 招股意向书及发行公告 招股意向书摘要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摘要
声 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完全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1-2-1第一章 招股意向书及发行公告 招股意向书摘要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1、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6,0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2,000万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8,000万股。其中,控股股东刘志坚(持有2,820万股)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本次发行前其他股东均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自愿接受锁定,不进行转让;另外,刘志坚等8名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分别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截止2009年12月31日,发行人滚存未分配利润为6,895.39万元。根据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及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若本次股票发行成功,发行人滚存利润由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3、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建设50,000吨节能环保型粉末涂料专用聚酯树脂项目,虽然项目产品是公司原有产品产能的扩张,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经营平台,在技术、生产组织、市场营销、人员管理方面可以资源共享,发行人也已经针对项目产品的销售从销售网络、客户储备、机制保障方面进行了充分准备,但项目投产后短期内市场开拓能否顺利进行,存在不确定性。为此,发行人存在市场开拓风险。
4、发行人提醒投资者仔细阅读“风险因素”章节全文,并特别关注如下风险因素:
(1)近年来国内粉末涂料专用聚酯树脂需求量保持了较快增长,但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自2007年以来行业增长速度有所下降。虽然近期从信贷、消费、发电量等指标分析,国内经济发展情况正在好转,但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影响的广度和深度目前尚不明确,我国宏观经济增速也还存在下降的风险,这将影响粉末涂料市场需求,从而导致国内聚酯树脂的市场需求增速可能达不到期望的增长速度。
(2)本次发行预计可募集资金约1.5亿元,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建设期内无法产生效益。因此,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将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公司面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引致的相关风险。 1-2-2第一章 招股意向书及发行公告 招股意向书摘要
(3)本公司生产经营中,原材料精对苯二甲酸(PTA)、新戊二醇(NPG)的成本占产品成本的65%左右,主要原材料价格的宽幅波动,将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尤其是在出现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原材料采购将占用更多的资金,会增大公司的资金流转压力。另外,原材料价格上涨还会增大产品销售收入基数,从而引致公司毛利率指标下降。
(4)本次发行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志坚持有本公司47%的股份,发行完成后仍将持有本公司35.25%的股份。刘志坚可凭借其控股地位,影响本公司人事、生产和经营管理决策,给本公司生产经营带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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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1.00 元人民币
发行股数:
不超过2,000 万股,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25%
发行价格:
**元
市盈率:
**倍(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的孰低额和发行后总股本全面摊薄计算)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2.55元(根据200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股东权益扣除应付现金股利后的数据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元
市净率:
**倍
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万元
预计募集资金净额:
**万元
发行费用概算:
承销费用:按募集资金总额的**%计算
保荐费用:**万元
审计费用:**万元
律师费用:**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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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注册中、英文名称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Anhui Shenjian New Materials Co.,LTD.
法定代表人
刘志坚
成立日期
2002年4月18日
住所及其邮政编码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北工业园 241008
电话、传真号码
0553-5316355,0553-5316577
互联网网址
http://www.shen-jian.com.cn
电子信箱
wang@shen-jian.com.cn
本公司在化工新材料领域专业从事粉末涂料专用聚酯树脂系列产品的生产销售,现有年产各类聚酯树脂35,000吨的生产能力。根据中国化工学会涂料涂装专业委员会的统计,2007年发行人的粉末涂料专用聚酯树脂销售量居国内行业第二位,2008年发行人产品销售量居行业第一位。发行人生产的聚酯树脂系列产品长期为全球前两大粉末涂料供应商阿克苏诺贝尔、杜邦,以及海尔、格力、三星、LG等高端客户提供配套服务,是国内领先的粉末涂料原材料专业供应商。
作为高分子新材料,聚酯树脂具有节能、环保、经济、高效的特点,是粉末涂料的重要原材料,其品质、价格直接关系到粉末涂料的发展和涂料行业的结构调整,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基础原材料。近年来,随着节能、环保要求的提高,聚酯树脂的发展日益受到重视,行业快速增长,公司亦随之持续快速发展。公司的发展获得了广泛认可:2009年8月,公司研发机构被安徽省科技厅认定为安徽省粉末聚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09年2月,公司被认定为安徽省创新型试点企业;2008年12月,公司被安徽省科学技术厅等四部门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07年11月,公司被安徽省经济委员会评定为安徽省重点发展的100户“专、精、特、新”企业之一;2007 年9 月,公司被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认定为“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2007年8月,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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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商局等授予全省民营企业百强排名“五十强企业”;2007年1月,被安徽省银行业协会授予“银行诚信客户”;2005年9月,公司被安徽省科技厅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2005年3月,被芜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授予“安全生产管理十佳单位”;2004年11月,公司通过了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2003年11月,公司技术中心被安徽省科技厅等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公司的项目和产品分别获得了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安徽省科技进步奖、省级科技研究成果、安徽省名牌产品、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等,公司商标被认定为安徽省著名商标。
公司在多年的发展中形成了如下竞争优势:
.. 国内行业销售量第一的规模优势
.. 以直接销售为主,长期为全球前两大粉末涂料供应商阿克苏诺贝尔、杜邦,以及海尔、格力等高端客户配套服务的市场和客户优势
.. 以自主创新、持续开发为特征的技术优势,拥有独具特色的环保节能型粉末涂料聚酯树脂配方及工艺技术、自动化控制双釜半连续流程技术、在线负压真空取样分析技术等
.. 以20多年专业生产经验、军人优良传统铸就的品牌优势
.. 品种多、规格全、质量优,能满足特性需求的产品优势
.. 以有效激励、执行到位为特征的管理优势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发行人系经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安徽神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剑新材”)以2007年10月31日经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账面净资产76,218,857.95元,按每股1.27元折合股本6,000万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4月18日,神剑新材由刘志坚等21位自然人共同投资发起设立,成立时注册资本150万元。2003年1月,神剑新材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万元。 2007年9月,神剑新材注册资本变更为4,450万元。2007年12月,神剑新材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股份公司设立时,安徽华普会计事务所对公司注册资本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华普验字【2007】第0894号《验资报告》。2007年12月28日,公司在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工商变更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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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手续,并领取了注册号为34020800000090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
三、有关股本的情况
1、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本公司现有股本为6,0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2,000 万股,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25%。
控股股东刘志坚(持有2,820万股)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本次发行前其他股东均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自愿接受锁定,不进行转让。另外,刘志坚等8名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分别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主要股东的持股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刘志坚
28,200,000.00
47.0000
2
王学良
3,600,000.00
6.0000
3
李保才
3,600,000.00
6.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