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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星铁塔:关于签订重大经营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6-08-11

证券代码:002359           证券简称:齐星铁塔          公告编号:2016-068
                    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经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8月10日,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承揽方”)与通化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城建”或“委托方”)签订《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加工承揽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交易对手方介绍
    1、基本情况
    (1)委托方:通化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20,000万元
    (3)法定代表人:邹爱国
    (4)注册地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滨江东路2829号
    (5)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市政工程施工;房屋建设施工;利用自有资金进行项目投资(不得从事理财、非法集资、非法吸储、贷款等业务);
经市政府批准的土地收购、储备、出让;融资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未与通化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生类似的交易金额。
    3、履约能力分析
    通化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经营规模较大,资金实力雄厚,信用优良,履约能力较强,违约风险较小。
    4、公司与通化城建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合同主要内容
    1、产品名称: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
    2、签约合同价:26911.4万元人民币。此金额为含税价,最终按国家开发银行审定的批复金额调整为准(最终以工程决算金额为准)。
    按项目实际需要,需要三年建设期,双方分别签订相应年份的承揽合同,2016年的含税合同价款约3000万元人民币(最终以2016年工程决算金额为准)。委托方将根据项目进展需要,与公司于2017年度、2018年度继续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公司将视项目进展情况,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结算方式:以人民币结算,由通化城建支付到国家开发银行指定的项目建设地公司开户的银行账号内。
    4、付款方式及条件
   (1)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当年合同总价款30%;
   (2)设备到场经验收后开始安装时支付当年合同总价款的30%;
   (3)安装调试完毕并取得通化城建及政府检验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该建设地点合同总价款的10%;
   (4)智慧停车系统及配套设施建立安装完成,并实现与建设地点停车场程控及运管标准后支付该建设地点合同总价款的20%;
   (5)设备正常试运行三个月后支付该建设地点合同总价款的5%;
   (6)设备质保期为三年(设备设计使用年限为30年),当年建设项目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给公司。
    5、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则视为违约,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2)任何一方中途无故解除合同,则应向对方支付当年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
   (3)因承揽方原因导致工期拖延,则每逾期一天,承揽方向委托方支付当年该项目款万分之三/日的违约金,但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当年项目款总额的百分之三,且工期相应顺延;
   (4)因委托方原因导致产品安装调试完毕后不能通过质监局验收,逾期十五天视为达到最后一笔进度款条件,并开始计算质保期,若委托方不能按期支付最后一笔进度款和质保金,则每逾期一天,委托方向承揽方支付当年该项目款万分之三/日的违约金。
    因承揽方原因导致产品安装调试完毕后不能通过质监局验收,承揽方应立即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期间视为承揽方逾期,即自不能通过验收之日起至通过验收之日止视为承揽方逾期,每逾期一天,承揽方向委托方支付当年该项目款万分之三/日的违约金。
    (5) 委托方未按本合同付款方式及期限向承揽方支付合同款,则每逾期一
天,委托方向承揽方支付当年该项目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但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当年项目款总额的百分之三,且工期相应顺延;
    (6) 因委托方安装现场不具备安装条件或进场后因现场交叉施工而导致设
备安装停滞,承揽方书面向委托方提出工期相应顺延,委托方代表应签字确认。
   (7)设备经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委托方未按期接收,由委托方承担相关责任,支付相关费用。
   6、生效条件
   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设备设计使用年限界满为止。
    三、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承揽“通化市智能立体停车场建设项目(设备)”,符合公司“转型调整”的战略思想,不仅对公司未来业绩有所提升,也为后续承接大型智能立体停车场项目积累实践经验。该合同的履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但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
    四、合同的审议程序
    上述合同的签订,属于公司的日常经营行为,不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亦无需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