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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中股份: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01

柘中股份: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或修改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3 月 31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点。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2 年 3 月 31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31
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31 日下午 3:00。

  2、股权登记日:2022年3月24日(星期四)

  3、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苍工路 368 号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陆仁军先生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因新冠疫情政府管控措施影响,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无法到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通讯方式参会,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亦通过通讯方式参加现场会议并进行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股份 263,767,67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7333%。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5,930,7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6939%。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836,9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394%。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2021年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3,728,9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3%;反对3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9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30%;反对3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2021年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3,728,9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3%;反对3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9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30%;反对3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关于2021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3,728,9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3%;反对3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9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30%;反对3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3,728,9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3%;反对3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9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30%;反对3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关于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3,728,9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3%;反对3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9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30%;反对3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2021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管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3,728,9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3%;反对3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9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30%;反对3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3,728,9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3%;反对3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9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30%;反对3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无偿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9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30%;反对3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9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30%;反对3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上海康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陆仁军已回避表决。

    9、关于补充审议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9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30%;反对3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9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30%;反对3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上海康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陆仁军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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