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42 证券简称:巨力索具 公告编号:2022-018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于 2022 年 1 月 5 日下发的“【第 2 号公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2022】2 号)”之规定,以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的对照表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司以发起方式 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司以发起方式
设立;公司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设立;公司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30000000018869。 91130600769808009K。
2 第十二条 (新增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3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4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 行。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式行。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行
5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交易;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
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
不得修改本章程中此条款规定。
6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1)年内不得转让。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1)年内不得转让。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十五(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交易之日起一(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1)年内不得转让。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公司股份。 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
任六(6)个月后的十二(12)个月内通过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
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数量的比例不得超
过百分之五十(50%)。
7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5%)以 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后六(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6)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持有百分之五(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票不受六(6)个月时间限制。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外。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30)日内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8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划;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事项。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9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50%)以后提供的任 产的百分之五十(50%)以后提供的任何
何担保; 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30%)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三)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30%)的担保;
净资产百分之十(10%)的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百分之十(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10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