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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41 深市 新纶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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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纶新材:关于对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整改报告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29

新纶新材:关于对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整改报告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002341          股票简称:新纶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8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

    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整改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
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159 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侯毅、马素清、陈得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60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要求就决定书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具体内容详见登载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
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

  收到《决定书》后,公司高度重视,对决定书提出的问题查找原因,明确责任,制订整改方案并逐项落实,及时进行了整改,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深圳证监局
提交了整改报告。该整改报告已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三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具体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问题一:2020 年业绩预告编制不审慎

    事项描述:你公司在 2020 年 10 月业绩预告时未审慎考虑对收购子公司安徽
新纶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为宁国市千洪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新纶)的商誉减值事项和口罩设备相关固定资产减值事项对 2020 年全年业绩的影响,导致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下同)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整改措施:


  1、加强财务管理,提升资产减值测试水平。

  公司 2020 年度业绩修正主要系对新纶精密制造(安徽)有限公司(原“安徽新纶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新纶)进行商誉减值和深圳市新纶医疗有限公司口罩设备相关固定资产减值所致。公司要求投资发展部、财务管理中心、审计等部门加强联动,对各子公司的运营情况及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加强跟踪和了解,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作出处理方案,依据会计准则要求,定期对公司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及时、合理、合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2、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

  通过定期召开例会、专题培训会、外部机构培训、年报专题培训等多种方式不断加深财务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对财务信息编报和信息披露规则方面的了解,并在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则的要求进行业务处理。

  3、完善财务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工作绩效考核。

  关于此次业绩修正,公司相关责任人深知此事件对个人、对公司造成的影响,主动向经营层进行了汇报并做检讨、总结。为了防止以后类似事件的发生,根据《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1 年修订)的规定,公司已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将此事件的结果纳入相关责任人的年度考核中,同时要求在以后的工作中及时就重要会计事项做出预判、安排和部署,并加强与相关中介机构的有效沟通,以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

    整改责任部门:财务管理中心

    整改责任人:财务总监

    整改时间:已整改,公司将持续规范盈利预测编制,持续夯实财务会计核算基础工作。

    问题二:三会运作不规范

    事项描述:你公司部分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录不完整,董事会表决票统计错误,部分股东大会计票监票程序不规范,个别股东大会未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取消并说明原因。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 号,下同)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
条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19〕10 号)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整改措施:

  公司从严细化股东大会、董事会会务工作,对会务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学习,严格执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各项规定,完善细化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务工作,同时组织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就《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文件进行学习,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规范公司的三会运作,在规定的时间发出会议通知,指定专职人员进行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尽可能详尽,严格执行股东大会计票监票程序等,合法合规的开展三会运作,规范公司治理。

    整改责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整改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整改时间:已按整改计划完成整改,并在今后持续规范三会运作。

    问题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到位

    事项描述: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进
行修订并实施;公司 2018 年至 2021 年 2 月期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缺少法
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必备项目;2021 年 2 月至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材料中,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进行确认,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未对涉及定期报告以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书面确认。上述情形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 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和《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 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整改措施:

  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公司根据新《证券法》及《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 号)等法律法规重新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有关制度内容,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以一事一记的方式,按照规定填写《新
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存档和备案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整改责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整改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整改时间:已按整改计划完成整改,并在今后持续规范治理。

    问题四:寄售业务模式下相关收入和成本跨期

    事项描述:你公司子公司安徽新纶对于寄售模式业务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问题,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财会[2006] 3 号)》第四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好--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整改措施:

  针对寄售业务模式下提前确认收入的问题,制定了整改措施并进行了切实有效的整改。根据寄售合同约定的条款,收入确认时点为:在货物发出到客户指定仓库后,客户实际领用时,应确认相应销售收入。安徽新纶在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提前确认部分营业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较小。此次问题发生后,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并针对上述销售后续回款、交易真实等方面进行了审查,可以确认交易真实且已顺利回款。另一方面,在后续的财务管理工作中,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规范日常会计核算工作,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整改责任部门:财务管理中心

    整改责任人:财务总监

    整改时间:已完成整改,并在今后持续规范治理。

    问题五:应收票据会计核算不规范

    事项描述:你公司子公司安徽新纶对 2019 年末结存的商业承兑汇票和信用
级别较低的银行承兑汇票及 2019 年、2020 年所有已背书、贴现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和信用级别较低的银行承兑汇票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第十七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第七条的规定。

    整改措施:公司针对应收票据会计核算不规范问题,制定了整改措施并进行了切实有效的整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第十七条,安徽新纶 2019 年存在不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商业承兑票据和银行承兑汇票,应调整为应收款项融资。针对期末结存票据会计处理,安徽新纶已于 2020 年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了整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第七条的规定,安徽新纶 2019 年末已背书转让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及信用级别较低的银行承兑汇票共 4,251.81 万元;2020 年末已背书转让尚未到期的信用级别较低的银行承兑汇票共 48.31 万元。上述背书转让、本年贴现未到期票据均在次年到期兑付,已不存在被追索的风险。

  出于谨慎性原则,为了增强公司风险防御意识,公司将根据 2021 年 10 月
15 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发布的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将其认定的 19 家银行划分为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转让时,终止确认;未列入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的银行以及商业承兑汇票,在背书时继续确认应收票据,同时确认负债,待兑付后终止确认。并针对期末尚未兑付的商业承兑汇票,采用与应收账款一致的坏账计提比例,计提坏账准备。

  其次,严格要求财务人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以保证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整改责任部门:财务管理中心

    整改责任人:财务总监

    整改时间:整改完毕,持续规范。

    问题六:未审慎计提应收账款减值损失

    事项描述:2020 年年报编制期间,你公司子公司安徽新纶个别客户因买卖
合同纠纷涉诉并被申请强制执行,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但安徽新纶未对相应应
收账款单独进行减值测试,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第四十条的规定。

    整改措施:

  根据上述事件,公司对 2020 年 12 月 31 日余额 20 万元以上的客户进行信用
背景调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客户工商信息及异常经营活动;“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客户是否存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例的审结情况及执行情况。其中查询有 4 家客户存在较多的纠纷案件,其与我司应收款项涉及 443.01 万元,其中 3 家公司期后回款率达 100%、100%、96.71%,仅 1 家客户涉及案件处于强制执行无结果且终审结案标的本金超出其公司注册资本,基于谨慎性角度,2021 年公司已对与其有关的 45.76 万元应收款项执行了单项减值测试。

  公司做出以下整改:

  公司将加强财务管理中心与业务部、法务部的联动,及时准确掌握客户回款的动态,对应收款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要求计提减值准备。

  ①、明确应收内控管理岗位职责:

  公司制定了《应收款管理办法》等制度,落实了应收账款的管理责任,规定了应收账款由销售部门承担主体责任。各部门具体职责有:所有赊销业务的签订,必须经公司法务或外部律师审核,并经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销售部门业务经理定期与客户核对应收账款,积极跟踪并催收客户应收账款,及时反馈客户信用风险和坏账风险;销售部业务人员负责完善客户资料,开展客户信用评价和资信评级;财务管理中心负责核算应收账款并定期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结构、趋势,及时预警坏账风险,协助应收账款主体责任部门清收应收账款。

  公司将应收账款的回收管理纳入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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