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341 股票简称:ST新纶 公告编号:2024-
026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审理。
2、上市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79,112,380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由于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纶新能源材料(常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新能源”)、新纶电子材料(常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电子材料”)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及《应诉通知书》(2024)苏0402民初2965号,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常州分行”)与公司及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被告一:新纶新能源材料(常州)有限公司
被告二: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新纶电子材料(常州)有限公司
被告四:侯毅
被告五:廖垚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借款本金7,8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欠款本金7,80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4.8%计算),暂计至2024年3月27日为78,064,480元;
2、判令被告一承担律师费1,047,900元;
(以上两项标的额合计79,112,380元)
3、判令原告有权就第1、第2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权对被告一设立抵押的资产及被告二持有的被告一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4、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五名被告承担。
(三)事实及理由
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纶新能源于2023年8月30日与华夏银行常州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CZ051012230026,下称“借款合同”),华夏银行常州分行向新纶新能源提供贷款金额为8,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1日止。
公司、新纶电子材料、侯毅及廖垚与华夏银行常州分行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债务在主债权最高额8,000万元范围内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期限均为三年;公司与华夏银行常州分行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为上述主债权最高额4,000万元范围内为新纶新能源上述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新纶新能源与华夏银行常州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为上述主债权最高额8,000万元范围内对其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贷款发放后,依据借款合同第16.23条约定,华夏银行常州分行于2024年3月27日宣布已发放的贷款立即到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新纶新能源尚欠华夏银行常州分行借款本金7,800万元,本息合计78,064,480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与相关方进行沟通,通过协商调整还款安排,上述与华夏银行常州分行的诉讼事项暂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也暂不会导致公司对相关子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发生变更。由于本次公告的与华夏银行常州分行的诉讼尚未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同时,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妥善处理诉讼、仲裁事宜,依法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相关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